根据甘肃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收费登记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5〕268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县取消收费许可证、经营性收费登记证制度,各收费单位所持收费许可证、经营性收费登记证正、副本自行实效作废。
取消收费许可证、登记证制度后,各收费单位不再凭收费许可证、登记证办理有关业务及事项,凭收费文件向财政、税务部门领取相关收费票据。
各收费单位必须于2016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收费许可证、经营性收费登记证正、副本上缴我局统一销毁。因未交回收费许可证、经营性收费登记证而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收费单位自负。
临洮县物价局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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