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临洮县农家乐乡村旅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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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临洮县农家乐乡村旅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了规范农家乐经营行为,提升农家乐服务质量,培育壮大我县乡村旅游,加快全县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临洮县旅游局拟定了《临洮县农家乐乡村旅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临洮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30500)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ltxfzb@126.com。
临洮县农家乐乡村旅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家乐经营行为,提升农家乐服务质量,培育壮大我县乡村旅游,加快全县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7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家乐是指因地制宜,依托我县旅游景区、农村自然生态、田园景观、民俗风情、农家院落和传统特色产业,在农民自有宅基地与农村集体土地上,以“吃农家饭、住农家屋、干农家活、享农家乐”为主要内容;以旅游经营为目的,为游客提供观光、娱乐、餐饮、住宿、购物、农事体验等旅游服务的农村新型经济实体。 第三条 “农家乐”乡村旅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指导、属地管理”原则。县旅游管理部门是全县“农家乐”乡村旅游的行业主管单位,主要负责规划发展、市场促销、质量检查、星级评定、人员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村负责本辖区内“农家乐”乡村旅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县旅游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食药、文化、安监、质监、物价、消防、农业、林业、环保、国土、住建、执法等部门对“农家乐”乡村旅游进行监督管理,其共同职责是: (一)开业资格的认定; (二)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许可证照;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四)国家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临洮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家乐”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和旅游服务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第二章 设 立 第六条 农家乐建设意愿户新建、改扩建农家乐需向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临洮县新建、改扩建农家乐审核意见表》,经建设地所在乡镇加注意见后,由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新建 、改扩建农家乐的名称、建筑风格、门楼、挂牌、亭廊建筑等总体布局及厨房、厕所、餐厅等重要部位的设计布局进行初审,初审符合《临洮县农家乐星级划分与评定标准》相应星级要求的,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加注意见,农家乐建设意愿户持《临洮县新建、改扩建农家乐审核意见表》,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照。 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环保、消防、住建、国土等特种行业相关部门许可的,须取得相应的许可。 第七条 农家乐经营实行认证备案制度。 农家乐经营认证备案程序: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必须向县旅游局提出申请并领取《临洮县农家乐开业资格认证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在村委会签署意见后,由县旅游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考核认证,实地考核认证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明确答复认证结果,对认证合格的,颁发《临洮县农家乐开业资格认证书》,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备案。 第八条 将农家乐与农村小吃店、路边餐馆,城(镇)区招待所、旅社等严格区分,对符合《临洮县农家乐星级划分与评定标准》的星级农家乐及下列要求的经业主申请,由旅游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认证小组进行认证审批后,方可纳入全县农家乐统一管理。 (一)经营要求 1.有旅游管理部门办理的农家乐开业资格认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及有关部门准予开业、经营的相关许可或证明; 2.服务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上岗时具有县食药及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健康及卫生证明; 3.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公布旅游、工商、公安、食药、卫生等部门及急救机构的举报投诉或者救助电话。 (二)场地要求 1.周边生态环境良好,具有浓郁的乡村风情和民俗特点,建筑风貌特色明显,符合当地民居特点和全县农家乐整体发展规划要求,建筑布局合理,配置得当,不得使用彩钢、铁皮等临时性建筑材质; 2.庭院内卫生整洁,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 3.庭院、小径、服务区域等硬化、绿化合理; 4.就近有满足接待能力的游客泊车场所;距离污水池、垃圾场(站)、畜禽养殖区等污染源100米以上。 (三)安全要求 1.房屋地址应在地形开阔、地势较高的地段,远离污染源和地下采空区、山区及丘陵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泥石流和洪水沟口、水坝泄洪区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2.房屋上空不得有架空的高压输电线路穿越,不得与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易辐射等物品的建筑物毗邻; 3.房屋建筑坚固、安全,禁止用彩钢等易燃建材,并有效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 4.供电系统有安全保护装置、各类场所的门锁、防盗、救护、应急照明等设备完好有效; 5.洗浴用电热水器、电器、烹饪设备完好有效,冬季取暖采用电暖、管网,禁用燃气、小煤炉供暖; 6.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制定并落实游客安全事故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提供住宿服务的农家乐,应接入公安部门的住宿联网登记系统。在夜间留宿游客的须有专人值守,有处置突发事件的保障措施。 (四)消防要求 1.内装修、装饰采用不燃、难燃防火材料; 2.醒目放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验、维修,保持完好有效; 3.易燃、易爆、易辐射等物品的储存和管理符合安全规定; 4.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厨房、锅炉房、茶水间等区域的燃油、燃气管道、烟道等设施。 (五)环保要求 1.无随意丢弃、堆放、焚烧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的现象; 2.小规模禽畜散养应实现人畜分离; 3.无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环境的现象; 4.农家乐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装置。 (六)卫生要求 1.制定卫生制度和措施,定期进行卫生自查; 2.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排水沟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 3.每天至少清除垃圾一次,及时清洗盛放垃圾的容器,并适时进行消毒; 4.定期除虫灭害,除虫灭害时对食品以及原料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5.员工应定期更换衣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的工作衣帽应每天更换,并及时洗手,保持洁净。 (七)客房要求 1.客房采光、通风、噪声、温湿度、照明必须符合国家旅游行业卫生标准。提供住宿服务的农家乐至少应达到5个接待床位;三星级及以上应按总客房数量的50%配置单间或标间; 2.客房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提供洗漱、洗浴的盥洗室,24小时供应冷水,定时供应热水; 3.有取暖、制冷设备或冷暖空调,配备桌椅、床头柜、衣架、彩色电视机; 4.房间每天至少整理一次,并可根据游客要求随时整理; 5.配备与公共用品(饮具、拖鞋、脸盆、脚盆、床单、被套等)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施。公共用品使用合格产品,一客一换,或根据游客的要求随时更换; 6.洗浴用品、一次性公共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具有批次质量合格证明,并登记造册。 (八)餐厅要求 1.环境整洁、干净,采光、通风、照明良好; 2.餐厅内桌、椅、台等保持清洁、完好,不伤及、污损游客身体、衣物; 3.有空气消毒、消灭蚊蝇等虫害的设备、工具; 4.餐厅附近区域无禽畜进入; 5.地面经防滑处理,保持清洁、干燥、畅通; 6.餐具、酒具、茶具等器皿配套,无破损、油污; 7.日均接待能力需达到50人以上。 (九)厨房食品要求 1.厨房为独立的功能区,能达到明厨亮灶要求,地面、墙面平整,易清洗,无脱落;厨房通风设施完备,油烟、热气能迅速排出;排水口具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以及臭味产生的装置; 2.厨房有冷冻设备和餐具消毒设备,厨具按规定进行消毒,有完整的消毒记录;有封闭的存放临时垃圾以及防止蚊蝇、老鼠等害虫进入的措施; 3.加工食品前认真检查食品原料和辅料,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不得加工,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 4.食品原料和餐具分开清洗,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摆放在橱外、室外的成品须采取防蝇、防尘措施; 5.经营凉菜的,需经县食药主管部门许可,并建立独立的食品加工间,使用专用工具,用前消毒,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制作好的凉菜、果蔬汁、水果要当餐供应; 6.冷菜与热菜制作分离,生熟食品分开贮藏,熟制食品应烧熟、煮透; 7.水产品加工应使用专用工具、容器,加工时应避免可食部分受到污染,生食海产品存放应使用保鲜膜分隔。 (十)厕所要求 1.农家乐应有男女分设的水冲式厕所,每个厕位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地面经防滑处理; 2.采光、通风、照明良好,无异味,有防蚊蝇、除臭措施; 3.冲洗设备完好,使用后冲洗方便,保持便池无残留污物,配备手纸筐及手纸、洗手台及洗涤用品。 (十一)服务要求 1.农家乐能提供当地风味的农家小吃,能按客人要求提供适合口味的家常便饭。 2.农家乐接待点交通路口应有醒目的交通标识和游览平面示意图。 3.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诚实信用,公平交易; 4.尊重游客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对游客礼貌、友好、真诚,平等相待、一视同仁; 5.着装整洁,表情自然,举止得体,热情适度,语言文明,表达清晰; 6.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具有使用安全设备的基本技能,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操作报警设备; 7.可提供旅游景区游览咨询、基本娱乐休闲、通讯等服务。 第三章 开办流程 第九条 申请开办“农家乐”乡村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填写《临洮县农家乐乡村旅游开业资格认证表》,逐级向所属村委会、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由乡(镇)政府初验同意后报请县旅游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 旅游管理部门依据行业规划管理的布局要求和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对申请开办的经营单位(户)进行现场核对和查验,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旅游部门批准开办农家乐乡村旅游点并核发《临洮县农家乐开业资格认证书》后,食药、工商部门方可依次依据其经营范围审核发放相关证照。“农家乐”乡村旅游经营者最后持以下证、照经营: (一)农家乐开业资格认证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工商营业执照; 第四章 经营服务 第十二条 “农家乐”乡村旅游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接受旅游管理等相关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宣传促销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三条 “农家乐”乡村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依法经营、合理收费、公平竞争、诚实守信,所有售出商品和服务收费要明码实价,为游客提供健康文明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服务。 第十四条 “农家乐”乡村旅游经营者及其内部管理、服务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旅游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的定期业务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农家乐”乡村旅游点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营区域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必须迅速实施应急处置,并在第一时间如实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和县旅游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农家乐”乡村旅游经营方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一)纠缠游客,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揽客的; (二)降低服务标准和餐饮质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三)销售不合格产品,或强行向游客推销物品的; (四)提供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以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 旅游者与“农家乐”乡村旅游经营方发生争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工商、税务、物价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就上述行为向县旅游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农家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及联合检查制度。在县创建乡村旅游示范镇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县旅游局负责全县农家乐资质认证、和旅游服务管理等工作,并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成立星级农家乐评定委员会质量评定、农家乐特色产品评定委员会等专委会。各乡、镇协同旅游部门做好镇域内农家乐旅游的管理工作。 联合检查由县创建乡村旅游示范镇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旅游、食药、卫生、环保、公安、消防、质监、物价等相关部门及相关乡镇参加,对其经营设施设备、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等项目进行检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联合检查按照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方式,旅游旺季每月开展一次,旅游淡季每两个月开展一次。 第十九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农家乐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2.监督农家乐经营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3.监督农家乐经营者制定管理制度; 4.监督管理农家乐经营者的旅游服务活动; 5.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其投(申)诉; 6.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条 农家乐须在总服务台醒目处设立旅游、工商、食药、卫生、物价等投(申)诉(咨询)电话和服务公约,悬挂价格目录标牌,自觉接受游客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游客的投(申)诉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申)诉者。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申)诉,应当在2日内移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申)诉者。 第二十二条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实行星级评定制度。设一星至五星五个星级标准。由农家乐经营户自愿提出申请,经县级旅游协会推荐,县旅游局审议后,由县星级农家乐评定委员会按照星级标准组织评定,星级农家乐统一由旅游主管部门授牌。 第二十三条建立农家乐的经营管理情况考核考评制度。对已经评定的星级农家乐,以《临洮县农家乐星级划分与评定标准》为依据,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星级农家乐进行分级综合考核,并进行年度复核。 第二十四条 建立农家乐服务质量公告制度。县旅游局通过媒体对下列事项定期向社会公告: 1.农家乐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以及晋级、降级和取消等级情况; 2.受理投(申)诉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及星评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对农家乐服务疏于监管,发生重大公共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2.未及时处理或者移交投(申)诉的; 3.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农家乐进行检查的。 第二十六条 农家乐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及时报县旅游局并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 制订扶持奖励补助办法,扶持和鼓励发展乡村旅游,培育壮大农家乐新业态。对具有一定规模、符合规划要求、经过认证的农家乐,县政府在土地、税收、人员培训、项目资金整合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各乡镇也应结合实际制订出具体的扶持政策,促进农家乐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对已通过星级评定的农家乐在发展资金上,按照“经营者自筹为主、政府以奖代补为辅”的原则给予鼓励扶持。 1.对当年通过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且经营状况较好的农家乐由县旅游局依据《临洮县星级农家乐扶持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 2.对县内各乡镇确定为本区域乡村旅游发展示范点,且星级农家乐整体发展规模大、修建档次高、服务质量好的村,县政府将按《临洮县星级农家乐扶持奖励办法》给予该村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村落的基础设施、宣传促销以及从业人员培训的投入。 3.对农家乐经营户自主研发特色菜品及经营项目,并获得游客普遍认可的,由经营户提出申请,经县级旅游协会推荐,县旅游局审议后,由县农家乐星级评定委员会依据《临洮县农家乐星级划分与评定标准》进行评定,通过现场复核评定的,由县旅游局依据《临洮县星级农家乐扶持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 第二十九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投(申)诉、星级复核时,对于不能执行相应星级标准的农家乐,给予限期整改、降星、摘牌等处理,具体如下: 1.年度内因自身原因两次被游客投(申)诉至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复核达不到相应星级要求的农家乐,星评委做出限期整改的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下发整改通知书,对不达标的项目限期整改; 2.农家乐业主不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或星级农家乐服务质量达不到星级标准,星评委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但仍未整改的农家乐,由星评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降星或摘牌处理。 3.在经营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县旅游局应给予摘牌处理,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取消其经营资质。 第三十条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接待旅游者的单位或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旅游管理部门县星级农家乐评定委员会认证和星级评定的农家乐,擅自使用农家乐标志和服务质量星级标志的单位或个人,由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限期停止使用,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拒不停用的,由工商、食药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起施行,有限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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