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14—2018年)》(以下简称《规划》)已于2014年8月14日经县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批准实施。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增长,特别是建筑业市场用砂量的持续增加,河道采砂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建议对2014年批准实施的《规划》中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将需修改部分公告如下:
一、建议将“第七章采砂规划7.1.2禁采区的划定”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1.建议删除“1、桥梁类:上下游各100—300米内,包括王马家大桥、姬家河大桥、县城西洮河大桥、三滩洮河大桥、临康和二级公路洮河大桥、边家湾大桥、康家崖大桥、达板大桥。”、“3、重要水工建筑:三甲水电站、海甸峡水电站、杨家河一、二级水电站、润狄水电站、洮坪水电站、瑞龙水电站、金家河水电站、安家咀水电站、祁家坪水电站等小水电站的动力渠引水口、发电厂房上游100米至下游200米;李家村、红旗水文站上游200米至下游500米河段、其它引水工程、水轮泵站上游50米至下游100米。”、“4、渡口:太石沙塄渡口、红旗上堡子渡口、何家湾渡口等上下游各100米。”
2.建议将“下列范围划定为河道采砂禁采区:2、重要河沟段”内容修改为:“1、重要河沟段:洮河海巅峡大坝—洮河姬家河大桥段(临洮洮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区范围);洮河姬家河大桥段—洮河西桥头段(洮河堤防工程、城区饮水安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洮河西桥头段—洮河卅墩大桥段(洮河堤防工程);洮河卅墩大桥段—茅龙峡段(界河河道);中铺沟中铺镇下铺村段—中铺沟入洮河口段;大碧河峡口镇峡口村段—大碧河入洮河口段;东峪沟窑店镇黄家川村段—东峪沟入洮河口段;漫坝河河子沟段—漫坝河入洮河口段(临洮洮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区范围)。”
3.建议保留“5、桥梁堤防、护岸、电杆等水工建筑物,输油管道、电力通讯设施和防汛设施等有影响的区域范围。”内容。
4.建议将“6、饮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它需要划定为禁采区的范围。”修改为:“4、其它需划定为禁采区的范围:临洮县南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临洮县中铺人饮工程水源地保护区,临洮县东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南屏镇辖区内河沟道;水库、水坝保护区;其它需要划定为禁采区的范围。”
二、建议将“第七章采砂规划7.2.2可采区规划方案”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1.将“由村、镇加注同意开采意见,经水务局初审同意的转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查并到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备案,审查同意的由水务、国土共同提请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由国土部门办理矿产资源招、拍、挂出让手续,然后依据《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到水务局办理《采砂许可证》,然后由工商、税务部门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按规定采砂。”建议修改为:“河道内采砂意向人在征得拟采砂地点所在行政村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的基础上,依次获得村级、乡镇级“河长”同意后向县水务部门提交采砂意向申请;县水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复核该申请的采砂地点是否在河道采砂规划的可采范围内。在河道采砂规划可采范围内的,若设在国土部门矿产资源规划内,则移交国土部门负责组织采矿权公开出让,水务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若不设在国土部门矿产资源规划内的,由县水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采砂权公开出让,并衔接国土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通过公开出让获得河道内采砂权的采砂意向人,需对开采该砂权的砂厂办理采砂环境影响评价及防洪影响评价,获得相关部门批复通过后,提交县水务部门;由县水务部门审核认为具备颁证条件的,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后,县水务部门通知采砂意向人向水务部门办理河道洗砂取水许可证并交纳水资源费,同时交纳采砂管理费及环境治理保证金,然后由水务部门颁发采砂许可证。相关费用交纳标准按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2.建议将“下列范围划定为河沟道可采区”内容修改为:“漫坝河陈家咀段—漫坝河河子沟段、五户沟、改河沟等其它河沟道距国道、省道两侧直观可视的范围外划定为可采区(油气管道设施及其它大型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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