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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0-29 11:39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临洮县小河沟砂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1124MA73FJLMXQ

法定代表人:南建国

企业地址:临洮县中铺镇上铺村小河沟

2018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安装了一条碎石生产线并投入使用。该条生产线与你厂取得的环评审批文件(临环评表〔2015〕24号)建设内容不符,采用的生产工艺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临洮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洮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环评审批文件(临环评表〔2015〕24号)、营业执照和现场照片为凭。

你厂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我局于2018年9月18日向你厂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18]20号)告知你厂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厂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9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字 [2018]20号)和2018年9月18日《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洮县支行

户名:临洮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西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临洮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洮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洮县环境保护局(甘执法证字第J11050040号)

联系人:裴志强(证件编号:15110500010)

地 址:临洮县政府统办2号楼301室

邮政编码:730500

 

临洮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8日



责任编辑:临洮党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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