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有效,根据《临洮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全县各级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机构,具体负责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各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单位简介; (二)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 (三)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四)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二)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四)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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