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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县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8-11-15 14:13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第一条 为规范临洮县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本县政府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义务。

第四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动澄清的原则。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建立信息搜集发现机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县政府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县政府办公室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制定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涉及县政府其他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县政府批准。

以县政府办公室内部科室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分管政务工作的分管领导审批。涉及其他科室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科室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县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条 未及时发现、澄清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单位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责任编辑:临洮党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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