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统一、规范全县行政权力事项库、部门责任清单库管理,保障行政权力、部门责任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根据《甘肃省权责清单管理暂行办法》、《定西市权责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根据省、市权力事项库建设要求,负责建立全县权力运行系统,权力运行系统中的权力事项从县权力事项库中获取。
第三条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审改办)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县级权责清单内容的审核、调整和公布,指导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对其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分门别类进行梳理;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需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报县审改办进行审核。
第四条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的梳理、加载、发布及相关内容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按照省市统一要求,建立相应工作保障机制,组织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等内容进行梳理、加载、发布及更新维护。县审改办和法制办负责部门权责清单内容的审核、调整和公布。
第六条 行政权力事项库、部门责任清单库信息维护工作遵循合法、及时、合理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权力事项库、部门责任清单库中的事项调整,由行使权力事项的乡镇和部门作为申请人,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调整手续。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权力事项库、部门责任清单库中的行政权力事项、责任事项的相关信息内容进行及时调整、更新: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权力依据发生变化,权力事项的名称、依据、法定时限发生变更的;
(二)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涉及权力事项的实施主体变更的;
(三)因权力事项内部工作流程、外部流程、承诺期限、收费标准、裁量基准等工作内容或要求发生变更的;
(四)因权力静态信息如办公地点、联系电话、常见问题解答、监督电话、业务(服务)指南、表格等内容发生变更的;
(五)因责任事项、部门职责发生变更的;
(六)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
前款第(三)、(四)、(五)项内容的变更,由行使权力事项的部门提出,经县审改办审核后,在行政权力事项库中自行修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事项,由行使权力事项的乡镇和部门提出,报县审改办申请暂停(或挂起)行使。
(一)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本地区不具备权力行使的条件和环境,行政机关从未行使过的;
(二)权力事项三年以上未发生办件的;
(三)权力事项周期性办理,在办理周期结束至下次办理周期开始期间;
(四)其他原因需要暂停行使的。
暂停行使的权力事项在运行系统中的状态为暂停。暂停行使的权力事项静态信息与行使的权力事项静态信息全部对外公开。
第十条 县编办、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审改办应当加强对行政权力依法行使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已暂停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因实际需要恢复行使的,按照权力调整的程序申报,经县审改办审核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恢复。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事项、责任事项相关信息发生变化,行政机关没有按照要求提出调整的,由县审改办督促行使行政权力事项的部门进行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一)未按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权责事项目录,或者权责事项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修订权责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的;
(二)未按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权力事项外部流程图,或者流程图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的;
(三)未将全部行政权力事项纳入县行政权力事项库登记管理的;
(四)未按行政权力事项内部流程图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权力的;
(五)未如实记载行政权力事项运行过程中各环节基本情况的;
(六)未将全部责任事项纳入部门责任清单库登记管理的;
(七)未按照责任事项规定履行义务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行政权力事项库、部门责任清单库中的权责事项和相关信息统一在甘肃政务服务网临洮子站上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