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临洮县财政支农资金在"三变"改革中入股和资产量化折股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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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创新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方式,推进全县农村“三变”改革,根据《甘肃省财政支农资金在“三变”改革中入股和资产量化折股办法(试行)》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县财政局起草了《临洮县财政支农资金在“三变”改革中入股和资产量化折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临洮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30500)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ltxfzb@126.com。 附:《临洮县财政支农资金在“三变”改革中入股和资产量化折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临洮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 附件 临洮县财政支农资金在“三变”改革中入股和资产量化折股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创新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方式,推进全县农村“三变”改革,根据《甘肃省财政支农资金在“三变”改革中入股和资产量化折股办法(试行)》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政支农资金入股和资产量化折股是指在脱贫攻坚期内,不改变财政支农资金性质的前提下,将财政支农资金和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所形成的资产作为村集体股份,入股经营主体获取收益,在村集体、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户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第三条入股资金范围。主要包括各级财政投入到农村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补贴、救济、应急类资金除外 )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直接兑现给农户的除外 )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东西部协作帮扶资金、银保监会帮扶资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村集体发展资金等。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在试点期内按相关规定实施。 第四条入股主体和承接主体。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入股主体为村集体,村集体持有的股权在内部分配时,村集体要根据脱贫攻坚任务、产业发展条件,对持有的股权向贫困户倾斜。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户只享有股份收益权,无处置权; 承接主体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村集体出资注册成立的独立经营主体 ( 公司或合作社 ) 和控股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等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第五条 资金使用及管理。在不改变财政支农资金性质的情况下,以股金形式直接入股的,经营主体应优先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购买生产资料等,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形成的物化资产,具备条件的可采取折股量化的方式入股;对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形成的存量资产,经法定机构评估计价后,也可折股量化以实物资产入股。财政支农资金入股承接主体时,应将财政支农资金股份确定为优先股。纳入入股的财政支农资金按股金进行管理,未纳入入股的支农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资金(资产)入股程序: (一)确定入股资金。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投入到农村的支农资金(包括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按类别、来源、金额、用途、支持对象进行全面清理,最大限度地确定可变为股金的财政支农资金(资产),建立可变资金(资产)明细台账,并指导乡(镇)政府将可入股的财政支农资金(资产)进行入股,乡(镇)政府与村集体协商,由乡(镇)政府提出量化到村集体或农民的入股意见。 (二)选择合作对象。乡(镇)政府和村集体根据投入到村级的财政资金(资产),共同协商,选择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为承接主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确定合作经营对象。为了保证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全覆盖,合作对象的选择,按照“就近、就地、就产业”的原则进行选择,确保未脱贫户、新识别户、返贫户公平享受扶持政策。本乡镇范围内因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多,折股量化资金安排额度大,贫困户已实现全覆盖后仍有剩余资金的;或因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少,折股量化资金额度小,难以实现贫困户全覆盖的,由乡(镇)政府统计,向县扶贫办和县农牧局申报,在全县范围内统筹安排,不局限于本村、本乡(镇),可以打破行政区域,在全县范围内选择。 (三)制定入股方案。乡(镇)政府指导村集体按照“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机制,制定本村财政支农资金(资产)入股方案,村集体制定的入股方案,要注明入股资金、入股方式、合作项目、合作主体、合作收益分配及村集体股权收益内部分配方案等,报乡(镇)政府审查核实,并对方案在全村进行公示。 (四)商议股权比例。村集体与经营主体合理商议村集体股金所占股权比例及收益分配办法。 (五)制定村集体股权收益内部分配方案。村集体股权收益内部分配时,要根据相应财政支农资金具体相关规定进行分配,在脱贫攻坚期间,优先考虑建档立卡贫困户,合理确定股权收益在村集体、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户之间的分配比例,建立公平公正的分配机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入股的股权收益全部用于2017年底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入股到经营主体折股量化到户资金,贫困户持有的股权原则上按户均1万元进行配股,最高不超过2万元。贫困户、农户只享有股份收益权,无处置权。 对于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经过一段时间的巩固期并核查认定已稳定脱贫的,不再享受针对贫困户的优先扶持政策,调整出的股权收益权可分配给其他贫困户,或通过民主程序再分配。 (六)入股方案的报批。入股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将入股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县农业、农技、畜牧、林业、农机、发改等部门)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时重点审核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入股合同的完善性、条款制定的合理性、分红比例科学性、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财政支农资金带动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利益联结情况等。入股方案批复后,由乡(镇)政府将方案报县农村“三变”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签订合同协议。财政支农资金(资产)入股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后,村集体与经营主体依法签订入股合同,入股合同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明确入股金额、分红比例、各方权利义务、股权的回收、风险防控等,合同期限在脱贫攻坚期内原则上定为3年。 (八)入股资金划拨。入股主体与经营主体签订入股合同后,入股资金按照项目资金计划、实施方案、入股方案和入股合同,根据实施进度,由村集体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到村集体“村财乡管”账户,再根据入股合同和财务规定拨付到经营主体。 财政支农资金形成的物化资产,按账面价值进行折股量化入股,对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形成的存量资产,经法定机构评估后的价值进行折股量化入股。 第七条财政支农资金(资产)入股的监督管理: (一)乡(镇)政府是三变改革工作的主体,也是财政支农资金入股资金(资产)的监管主体,乡(镇)政府要结合2018年全县财务人员服务村集体经济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确定专人,靠实监管责任,每月最少一次深入经营主体,对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政支农资金(资产)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乡(镇)政府要按月向县农村“三变”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经站和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入股工作规范操作。 (二)乡(镇)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包片领导、驻村工作队、村委会和村民代表组成的入股资金 ( 资产) 股权管理小组,对投入到经营主体的入股资金(资产)进行日常管理,有条件的村集体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入股资金 (资产)股权管理小组每月月底向乡(镇)“三变”改革领导小组上报三变改革工作开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三)经营主体每半年向股金(股权)管理小组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以便管理小组对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具备条件的,年度财务报表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计,共同确认收益,保障各方利益。暂不具备条件的由合作双方共同审核商议确定收益。 (四)县乡农经部门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财政支农资金做为村集体入股经营主体负有具体监督管理职责,县(乡)农经站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承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及账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入股资金安全规范运行,发挥最大效益。 (五)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支农资金入股工作的指导,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镇村开展三变改革。 (六)财政支农资金(资产)入股须及时公开公示入股资金数额、承接经营主体、股比及入股收益分配办法、村集体股权收益内部分配方案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七)各乡(镇)财政所要建立健全会计核算管理制度,加强财政支农资金(资产)入股的管理,按照村财乡管村用的有关规定,核算管理村集体资金及股权。并接受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乡镇财政所要在“村账乡管”设立三变改革资产收益账,并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专项存款”、“应收款”(按经营主体单位设置明细账户)、“收入”(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户)、“费用”、“收益” (可按项目年份设置明细账户)、“收益分配”(按项目、贫困户设置明细账户)六个会计科目。 1、当收到经营主体交来资产收益金时,若交来全款,借记“专项存款”,贷记“收入-XX资产收入”;若交来部分收益金,借记“专项存款”、“应收款-XX”,贷记“收入-XX资产收入”。 2、当发生费用时,借记“费用”,贷记“专项存款”。 3、当结转收入时,借记“收入-XX资产收入”,贷记“收益”;当结转费用时,借记“收益”,贷记“费用”。 4、当村集体对收益进行再分配时,借记“收益分配”,贷记“专项存款”。 第八条收益分配: (一)入股主体和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村集体入股经营主体的财政支农资金(资产)收益每年按“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运作模式,保底收益不低于入股财政支农资金(资产)的8%。 (二)村集体获得的股权收益,按照收益内部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入股的村集体享有的收益部分,全部用于贫困户;其余财政支农资金(资产)入股的村集体享有的收益部分按照收益内部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村集体收益主要用于贫困户补助、村集体经济滚动发展、村内公益事业建设、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等方面。贫困户持有的股金也按照“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运作模式,保底收益不低于入股财政支农资金(资产)的8%。 (三)入股主体与经营主体股权收益分配时间按入股合同约定为准,由乡(镇)政府牵头组织,原则上每半年或一年分红一次。村集体内部收益采取随收随支的办法进行,分配给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股权收益时间按经营主体分配给村集体收益之日算起,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四)股权收益由经营主体通过账户拨付到乡(镇)财政所“村财乡管”管理账户,再由乡(镇)按村集体内部收益分配方案及合同规定进行分配,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持有的股权收益由乡(镇)财政所“村财乡管”管理账户拨付到建档立卡贫困户“一折通”账户。 (五)收益分配时,村集体要将收益情况和内部收益分配情况在本村内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布内容要详实,具体到分配对象、分配金额。 第九条股金退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应明确经营主体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时,村集体有权收回入股的财政支农资金: (一)出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 (二)投资进度缓慢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不能按约定完成预定目标 ; (三)连续出现经营亏损或面临较大经营困难,无法保障村集体、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其他村民收益; (四)合同期限到期。 (五)因国家政策变化要求退出或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 (六)其他约定需退出的情形。 股金退出时,一是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退出;二是承接主体利用自有资金购买村集体、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其他村民的股份或收益权的方式退出;三是其他协商方式退出。 收回的财政资金(资产),直接划入镇 “村财乡管”账户管理,由村集体重新选择合作对象,按规定的入股程序办理;无合作对象的,由村集体按原渠道使用。 第十条风险防范: (一)县财政局、县农经站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支农资金(资产)入股工作的监管,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利用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趋向性问题,杜绝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二)村集体可从入股资金年度收益中提取一定的风险准备金,在分配收益不足或无收益时优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补助。 (三)鼓励经营主体购买商业保险,分散和减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 (四)当承接主体发生第九条款以上情形时,财政支农资金股金优先退出。 第十一条县级有关部门及(乡)镇、村工作人员在财政支农资金(资产)入股、项目安排以及股权退出中,存在违反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财政支农资金(资产)入股和股权退出等使用管理中有关单位及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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