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临洮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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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法发〔2018〕5号 为了全面提高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水平,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达到持续利用、良性发展的目标,使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临洮县水务局起草了《临洮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临洮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30500)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ltxfzb@126.com。 附:《临洮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
临洮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3月15日
附件 临洮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水平,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达到持续利用、良性发展的目标,使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而兴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分散供水工程包括水窖、小人饮、机电井等农村供水设施。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将农村饮用水供水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安全。乡(镇)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做好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运营、管护中的协调监督及村级供水管网管护等相关工作,依法保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水务部门是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供水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供水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卫生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环保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水源地的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物价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电力部门负责提供持续稳定的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审计部门负责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运行与管理 第四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和县给排水总公司是全县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的专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引洮一期东峪沟农村供水工程、南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东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东部农村引洮供水工程、洮阳水厂等6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取水枢纽、调蓄池、干管、支管、分支管道及以上附属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修维护工作;加强农村水管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合理调配水量,监控水质安全;组织农村供水工程抢险抢修,校验水表等水量计量设施;按时计收水费,保证正常供水;负责提供供水范围内农村供水村级管网维修材料和技术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水利工作站)负责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村级管网及配套建筑物的安全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落实好辖区内所有供水设施属地化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村社群众投工投劳,开展村级损毁管网的维修等工作;建立健全村级水管员聘任和考核管理机制,每村设置1-2名公益性水管员岗位,从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择优选聘,工资报酬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村委会(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和维护村级管网,组织村级水管员对辖区内的供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督促用水户排除供水故障,按期缴纳水费,对破坏用水设施、偷盗、浪费用水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并向乡镇水利工作站或供水单位报告。若村级管网破损漏水后,由村委会(农民用水户协会)通过“一事一议”、群众自筹等方式,组织受益群众进行管沟开挖回填。 村级水管员负责做好本村内所有村级管网、分水井、检查井等公共水利设施的巡查,协调村委会或用水户协会处理区域内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水事纠纷和供水保障等工作;出现管网破损漏水后,要及时配合村委会或用水户协会组织群众进行开挖回填。认真排摸本村长期外出群众用水情况,及时通知外出群众向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做好用水设施的报停和封堵工作;配合各供水管理单位积极开展冬季供水防寒保暖宣传,避免管道渗漏及水毁事故的发生。 用水户负责各自进户工程的管护维修,按规定缴纳水费,及时处理户内管网设施漏水等问题,积极参与本村、社的供水管网维护、水毁工程抢修等工作。若整户外出6个月以上,用水户必须向供水单位书面办理报停手续,以保障户内供水设施安全。 第五条 集雨水窖、水池、小电井等单户工程,由农户自管自用,允许继承和转让。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 供水单位必须与受益村、用水户协会、水管员、用水户签订供水设施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范围及责任。进村供水管网等设施由受益村具体管理,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根据供水区域分别由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或县给排水总公司负责;村级管网的养护和维修由乡镇政府(乡镇水利站)督促村社或水管员负责,组织村社群众开挖回填管沟,由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及管理所负责提供材料及技术服务;入户工程的养护和维修由用水户负责。 第八条 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所)和县给排水总公司要建立高效的维修机制,建立24小时服务制度,成立专业维修队,并向供水区群众发放维修服务卡、公布监督电话,加强防寒保暖和维修保障等工作的宣传服务。入户工程确需管理所专业维修队维修的,用水户应向管理所提出书面或电话申请,管理所应及时派出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维修所需材料费及工时费由用水户承担。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饮用水供水设施。因国家基本建设需要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启封、围压、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用水户的结算水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到使用年限的,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维修或者更换,所需费用由用水户承担。各供水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要利用维修、抄表等时机,对用水户井内设施及防盗锁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用水户进行维修更换。 第十条 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和县给排水总公司要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工程技术和运行管理方案等所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范围划分: (一) 主体工程(指村级管网接点以上的工程)养护和维修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 (二) 村级管网(指入村接点以下至入户接点以上的工程)按主干支管线入村第一个分水井到入户分水三通为界,由村社或水管员负责组织管理。 (三) 入户工程以入户三通(包括三通)为界,户内供水设施由各用水户负责管理维修,更换水表等计量设施需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后登记更换,所有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四)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受损或人为破坏时,用水户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供水单位或村级水管员告知,并及时从上一级闸阀井关闭阀门。 第十二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对取水口、泵站、水厂、调蓄水池、输配水管网等主体工程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他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在保护范围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固体废弃物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等。 第十三条 县环保、水务部门及乡(镇)政府要加强供水工程水源地的监督管理,防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发生任何有可能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供水水源的管理保护,划定工程供水水源地保护区和管护范围,对水源工程设施定期观测、维修、养护,并采取相应的管护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一)在河流上取水的水域内,严禁排放污水和工业废水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行为,沿岸农田不得使用长效或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二)采用地下水源的工程,特别是采用浅水层的工程,在水源井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 (三)截引沟溪水作为水源的,其截引点以上流域面积内,不得从事采矿、放牧、构建建筑物等污染水源的破坏活动。 (四)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五)以水窖、蓄水池为饮用水源的,距井池5米以内不准植树、建房;10米内不准修建厕所、粪圈、污水池等。 第十四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常规供水水质检测制度,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跨乡镇的或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应设置化验室,配备检测设备,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常规水质检测,并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门报告检测结果。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不能检测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 从事农村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检并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如发现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上岗。 第十六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要厉行节约用水,实行计划用水、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等制度。缺水地区和缺水季节应实行限额管理。对于管线长、地形复杂、用户分散的供水区域可实行定期供水。 第十七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合理设定管理人员,降低运行成本,科学管理运行。加强水费管理,积极推行“水价、水量、水费”公示制度,让用水户用上放心水、明白水。 第十八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向用水户发放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手册。用水户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向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设计和安装,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十九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自动化监控系统、信息化管理系统和节水技术、节能设备,切实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用水户的饮水需求和用水安全。 第二十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应急供水预案,保障应急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供水管理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做到信息公开应对及时。 第三章 供水与用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和县给排水总公司应当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和县给排水总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符合规定标准,并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二)依照核定的价格计量收费; (三)定期检查、维护所管理的供水设施; (四)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 (六)接受水务、卫计、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和用水户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破坏水表防盗锁、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在饮用水供水管道上安装其他取水设施; (五)变更、暂停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六)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管理维护好入户设施,防止因漏水造成自身和他人财产受损。 第二十四条 用水户或者供水管理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鉴定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 第二十五条 供水管理单位因施工或者检修、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24小时前通知用水户。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连续超过48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水户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推行计量收费和阶梯水价相结合的水费制度。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每月不足3吨时,按照物价部门批复的基本水价标准收费;超过3吨时实行阶梯水价,按照物价部门批复的阶梯水价标准收费,水费由供水管理单位按规定计收,统一使用专用票据。用水户必须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每天加收2‰的滞纳金;超过6个月仍不交纳者,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建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户,基金由县级财政补贴和水费提留两部分组成:县级财政按全县农村饮用水供水人口每年每人5元的标准补贴,按农村饮用水水费全年收入10%的标准提留。维修养护基金统一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维护抢修和村级管网维修材料采购。 第二十八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使用。 第三十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聘用的运行管理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证运行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三十一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设计用电量按有关规定纳入全省农业排灌电价控制基数,电力部门应按地表水、地下水扬程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农业排灌优惠电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供水设施损坏(破坏、盗窃)时应积极向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举报,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给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酌情奖励。 第三十三条 有符合《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情形的,按照其规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供水管理单位或管理组织者违反规定,擅自停止供水、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水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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