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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9-27 15:19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临洮县阳光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国平

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MA71G8EF17

企业地址:临洮县八里铺镇孙家大庄村

我局于2018年6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6000万块(折标砖)烧结多孔砖节能环保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临洮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6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字 [2018]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但你公司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处罚款人民币260000元整(¥:贰拾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洮县支行

户名:临洮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西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临洮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临洮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洮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1日



责任编辑:临洮党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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