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罚字〔2019〕01号 临洮县洮美蔬菜购销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如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211243993922602 企业地址:临洮县中铺镇下铺村366号 2018年12月10日,临洮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已建设完成农副产品百合干加工生产线一条,但截止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临洮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洮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我局于2018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18〕21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圆整(¥:152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洮县支行 户名:临洮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70707602920000589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西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临洮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临洮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洮县环境保护局(甘执法证字第J11050040号) 电话:09322245449 地址:临洮县政府统办2号楼308室 邮政编码:730500 临洮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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