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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LT002/2019-01065 信息分类: 临政办发
文件编号: 〔2019〕155号 发文日期: 2019-11-25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文件
临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洮县公务用车服务平台一般性公务用车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0 17:50 信息: 县政府办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临洮县公务用车服务平台一般性公务用车运行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0月30日县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5日

  

临洮县公务用车服务平台一般性

公务用车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级公务用车服务平台一般性公务用车的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根据《临洮县县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用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机关事务局车辆管理办公室负责服务平台留用的35辆一般性公务用车和其按县财政预算租用车辆的管理和派遣。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公务活动用车,是指以县城为中心,方圆8公里区域(包括洮阳镇辖区范围及龙门镇、玉井镇、八里铺镇等部分区域东至龙门镇二十铺村吴家坪社、农盟村梅家湾社,南至玉井镇白塔村郝东社和郝西社、洮阳镇马家窑村马家窑社,西至洮阳镇双联村小洼山社,北至洮阳镇边家湾村六社、八里铺镇二十铺村曹家铺社)以外的公务活动用车。

第四条  服务对象

列入一般性公务用车服务对象县委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编办、县委机关工委、县信访局、县委巡察办、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局、县应急局、县审计局、县林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扶贫办、县金融办、县医保局、县委党校、县档案局、县人大办、县政协办、民盟、团县委、县妇联、县工商联、县总工会、县供销联社、县政务中心、县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县机关事务局、县目标中心、县现代农业产业园管委会等49个部门(单位)。

第五条  服务原则

(一)厉行节约,优化服务。出县区超过2天以上的会议和培训一般不予安排公务用车接送,应乘坐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和返回。在兰州市城区和定西市其他各县区内能当日往返的紧急会议或培训任务可予以安排公务用车。大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各用车单位主要通过社会租赁大中型客车方式予以解决,不予申请一般性公务用车。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等保留一般公务用车单位的机要通信、应急和调研等公务活动优先使用本单位留用车辆,留用车辆有出车任务不能保障时,可向服务平台申请用车。

(二)集中整合,统一派遣。集中各部门(单位)公务活动用车需求,整合现有车辆资源,统一派遣用车,对县级相关单位同时申请赴同一区域执行公务的,根据乘坐人数,服务平台将按照合派合乘的原则,统一调派车辆。4人(含4人)以下派遣越野车或轿车,4人以上至6人以下派遣商务车。原则上每个用车单位1天只能申请1辆公务用车。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一个单位1天申请2台(次)以上用车,不允许申请用车天数超过2天。确因重大工作和任务需申请2辆车以上或使用2天以上,应提交申请书并由四大班子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县机关事务局备案。

(三)统筹兼顾,地域优先。统筹工作任务缓急程度,兼顾部门(单位)之间用车平衡,优先保障交通不便利地区、边远山区的公务活动。县直单位干部职工下乡,应先向县机关事务局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申请公务用车,在公务用车无法满足时,服务平台回复无法派车信息,作为使用其他交通工具的依据。

(四)突出重点,确保应急。重点保障县上重大公务活动、重要工作任务、应急抢险救灾等的公务用车,特别是处置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处置等应急用车。在上述重大活动、任务、事件发生时,优先调派公务用车,其他部门(单位)一般性公务活动用车将停止调派。

第六条  服务范围

(一)主要保障参加公车改革的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等单位主要领导下乡调研和指导工作的公务用车需要。

(二)主要保障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等单位在核定的机要通信、应急和调研用车不能满足时的公务用车需要。

(三)主要保障参加公车改革部门(单位)科级领导带队,执行重要公务活动和工作任务、重大项目督查、应急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用车需要。

(四)主要保障县上领导陪同中央国家机关、省、市机关有关领导来临洮县调研、考察、检查工作的公务用车需要。

(五)主要保障县上领导陪同其他有关省、市领导来临洮交流学习、考察工作的公务用车需要。

(六)主要保障县上四大班子领导及县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陪同省、市领导执行跨区域出行的公务用车需要。

(七)主要保障县上重大活动和重要公务(主要包括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的现场办公会议、项目督查视察、工作调研检查等;以县人大、县政协名义组织的代表(委员)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中央、省、市统一组织的工作检查及相关活动;接待外宾;外省、外市、外县到本地考察调研等)的用车需要。

第七条  用车申报

(一)服务平台车辆实行GPS定位系统管理。运用信息技术、数据通讯传输技术、卫星监控技术以及计算机处理技术等集成用于车辆的监控、调度、管理。各部门(单位)应确定专人通过公务车辆管理系统申请公务用车。

(二)申请用车时须填写用车单位、乘车人数、人员姓名、工作职务、执行任务、时间地点及行程路线等信息,经本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后,在公务车辆管理系统申请用车。

(三)各部门(单位)申请用车时应提前1天申请;重大活动或用车相对集中时应提前1周申报;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可直接电话申请,用车完毕后补办申请手续。

(四)不同部门(单位)共同组队成立调研组、检查组或考核组,到达同一地点,执行同一公务的,由牵头部门负责集中申请用车。

(五)申请公务用车时,各部门(单位)原则上提供证明执行公务的函告、明电、通知等文件材料,便于备查。

第八条  用车派遣

(一)公务用车因数量所限难以调度保障时,原则上按照各部门(单位)工作轻重缓急程度和申报先后顺序派遣车辆。特殊情况下,经用车部门(单位)申请,县级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县机关事务局可面向社会租赁车辆予以保障。

(二)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受理用车申请后,应及时向用车部门(单位)回复车辆派遣情况,并将车辆信息和驾驶员联系方式第一时间通过短信或电话的方式告知用车单位联系人。

(三)驾驶员受领任务后,应按指定时间提前在指定地点等候,乘车人统一在规定地点乘车,原则上不到乘车人居住地接送。

(四)用车单位执行公务如有变化或取消时,应及时告知车辆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  车辆运行

(一)公务用车运行时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乘车人不得提出或下达违犯交通法规的要求和指令,确保行车安全。

(二)公务用车全部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对用车过程实时、实地进行全程跟踪监控,乘车人不得前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地区或地点。

(三)公务用车出行严格执行规定路线、行程和返程时间,乘车人不得随意改变线路,延长用车时间。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线路、延长时间的,须重新申报。

(四)公务用车严格按规定人数乘车,不得超员,不得随意搭载与公务活动无关人员。

(五)执行公务活动途中如发生车辆故障或交通事故时,驾驶员或乘车人应及时告知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和车辆管理办公室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乘车人在《公务用车派车单》上签字确认,并对用车情况和驾驶人员服务做出评价。

第十一条  对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和行驶过程中的不文明行为,用车单位或个人可予以举报,举报电话0932-2241116。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边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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