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环临罚字〔2019〕2号 临洮县陈家咀高家窑砂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1124MA71F0EG2N 经营者:甘国和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玉井镇陈家咀村高家窑漫坝河滩 我局于2019年04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对不能密闭存贮的矿料、砂料在空地上露天堆存,这些堆存的物料未按照环保要求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19年4月30日); 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19年4月30日); 3.现场调查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3日向你(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临罚告字〔2019〕2号)告知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临罚告字[2019]2号)和2019年7月3日《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理和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你(单位)整改态度、实际生产时间、环境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运用甘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洮县支行 户名:临洮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70707602920000589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临洮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临洮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临洮分局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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