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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临洮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


发布时间:2019-07-17 20:42 来源: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临洮分局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临洮县瀚顺铸造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0823851425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中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成

    我局于2019年5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临洮分局执法人员对临洮县瀚顺铸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刷漆工段未见油漆废气收集装置,也没有活性炭吸附设施,刷完油漆的成品管道放在车间门口进行自然晾晒,现场能明显感觉到刺鼻的油漆气味。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19年5月21日); 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19年5月21日); 3.现场调查照片; 4.企业营业执照照片复印件; 5.经营者身份证照片打印件; 6.现场负责人照片打印件; 7.《厂房及生产设备、场地租赁合同》。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责令改正)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临罚告字 [2019]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但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临罚告字[2019]3号)和2019年7月3日《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综合考虑你(单位)整改态度、实际生产时间、环境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运用甘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23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洮县支行

户名:临洮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270707602920000589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洮县人民政府或者定西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洮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临洮分局

2019年7月11日




责任编辑:杜向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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