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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临洮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 号


发布时间:2019-07-17 20:48 来源: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临洮分局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临洮县漫坝河砂厂 :

社会信用代码: 91621124MA725HGU2D

地址: 临洮县玉井镇番寺坪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朱发亮

我局于2019年04月30日对你(砂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砂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9年4月30日,临洮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对临洮县漫坝河砂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砂厂对不能密闭存贮的矿料、砂料露天堆存,未按照环保要求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临洮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等为凭。

你砂厂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2日向你(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临罚告字〔2019〕4号)告知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2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临罚告字[2019]4号)和2019年7月2日《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按照合法、合理和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你(单位)整改态度、实际生产时间、环境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运用甘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洮县支行

户名:临洮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70707602920000589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临洮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临洮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临洮分局

2019年7月11日




责任编辑:杜向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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