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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临洮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5号


发布时间:2019-07-17 20:56 来源: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临洮分局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临洮县明盂商砼骨料有限责任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MA72B3CW8N

地址:临洮县洮阳镇卧龙村寇家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黎红林

我局于2019年5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临洮分局执法人员对临洮县明盂商砼骨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19年5月29日);

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19年5月29日);

3.现场调查照片;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石料生产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投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单位)的石料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临罚告字 [2019]5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但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临罚告字[2019]5号)和2019年7月3日《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综合考虑你(单位)整改态度、实际生产时间、环境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石料生产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投入建设” 的违法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决定对你(单位)“石料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元。2.个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元。

经《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合并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合并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壹仟元(¥301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洮县支行

户名:临洮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270707602920000589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洮县人民政府或者定西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洮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临洮分局

2019年7月11日




责任编辑:杜向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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