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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临洮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7号


发布时间:2019-07-17 21:00 来源: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临洮分局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临洮生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为:9162112456642999XR

经营者:祁建楠

企业地址:临洮县洮阳镇六合村老庄社

我局于2019年5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环保工作管理混乱,生产设备抑尘措施效果不佳,沙料、碎石露天堆存,生产环节未采取完善有效的洒水、覆盖等减少粉尘产生的措施,商品混凝土拌合楼配套的鹅卵石破碎生产设备周边有可见粉尘产生。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19年5月24日);

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19年5月24日);

3.现场调查照片;

4.企业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

5.经营者身份证照片打印件;

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照片打印件;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3日向你(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临罚告字〔2019〕7号)告知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临罚告字[2019]7号)和2019年7月3日《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

按照合法、合理和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你(单位)整改态度、实际生产时间、环境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运用甘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23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洮县支行

户名:临洮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70707602920000589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临洮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临洮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临洮分局

                                                2019年7月10日




责任编辑:杜向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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