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宏星砂厂: 社会信用代码:92621124MA72A5FA7M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玉井镇陈家嘴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尹怀祥 我局于2019年4月30日对你砂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砂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砂厂对不能密闭存贮的砂料露天堆存,未按照环保要求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19年4月30日); 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19年4月30日); 3、现场调查照片;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河道采砂证许可证照片打印件; 等证据为凭。 你砂厂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2日向你砂厂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临罚告字[2019]9号)告知你砂厂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砂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你砂厂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2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临罚告字[2019]9号)和2019年7月2日《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规定。 综合考虑你砂厂整改态度,实际生产时间、环境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我局决定对你砂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洮县支行 户名:临洮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70707602920000589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临洮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临洮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临洮分局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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