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临洮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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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环临罚〔2019〕14号 临洮县保洁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MA74A16B95 法定代表人:李学伟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太石镇太石村 我局于2019年7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玻璃钢、化粪池生产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投入建设(安装);2018年9月起陆续生产期间,产生有机废气的玻璃钢、化粪池生产行为未在密闭的厂房内进行。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19年7月18日);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19年7月18日); 3.现场调查照片;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7.《厂房租赁合同》、送货单、收据单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玻璃钢、化粪池生产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投入建设(安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的规定。 你公司“2018年9月起陆续生产期间,产生有机废气的玻璃钢、化粪池生产行为未在密闭的厂房内进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临罚告字 [2019]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但你公司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1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临罚告字[2019]14号)和2019年7月19日《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综合考虑你公司整改态度、实际生产时间、环境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运用甘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洮县支行 户名:临洮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270707602920000589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洮县人民政府或者定西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洮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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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向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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