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LT002/2019-00489 | 信息分类: | 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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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19-08-09 |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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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县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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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和《定西市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方案》为遵循,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必须汲取血的教训,扎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快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风险预防预控体系和社会共治体系;必须准确抓住“关键少数”,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压实领导责任,形成工作合力,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做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工作推进到哪里,安全生产责任就落实在哪里,工作的重点就体现在哪里,督查考核就跟进到哪里。 二、基本原则 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县、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县、乡(镇)党委由副书记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县政府由担任党委常委的政府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乡镇(街道)安委会主任由乡镇(街道)党委书记担任,县、乡(镇)党委和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全面落实党委及其工作机关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 2.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党委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党委常委会会议每半年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每年深入基层和企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得少于2 次。 3.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4.支持人大和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和监督政府、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5.重视和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应急管理队伍。在应急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建设中,注重选派事业责任心强、实践经验丰富、组织领导能力强和具备专业知识的干部;重视支持对应急管理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和奖惩,对任职时间长、工作表现出色、贡献突出的干部,要重视培养,及时选拔重用,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选派优秀年轻的应急管理干部到基层和企业任职或挂职锻炼,选调企业优秀年轻干部到应急管理部门任职或挂职学习 。 6.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党政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7.大力弘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二)各级党委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在履行分管领域安全生产职责的同时,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督促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2.担任安委会副主任。 3.定期听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汇报,深入一线开展安全生产调研,了解、熟悉和掌握本辖区安全生产情况。 4.每季度开展1次安全生产督查检查。 5.代表党委协调人大、政协重视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三)各级党委常委会成员,负责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督促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县委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2.督促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4.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委监委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落实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四)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委)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督监察,强化行政问责,严肃查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事故调查中的违纪行为。 2.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 (五)县委组织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任职考察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和奖惩使用干部的一项约束性指标。 2.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3.把安全生产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4.加强应急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六)县委宣传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县宣传教育总体规划,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宣传计划、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2.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安全生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 3.将安全生产纳入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内容,在精神文明考核中,强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关键性指标的硬性约束,实行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七)县委统战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有关部门适时向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2.负责收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建议,发挥其在安全生产方面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 (八)县委政法委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 2.在综治目标责任(平安建设)考核中,强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关键性指标的硬性约束,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部门和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3.组织、协调对危险物品监督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管控。 (九)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体制建设,科学设置应急管理部门内设机构、下属事业单位,合理核定人员编制。 2.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负责将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纳入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 (十)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支持、指导网络媒体依法公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事故调查报告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2.协调网络媒体开展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活动。 3.依法处置属地网络媒体单位利用安全生产问题恶意炒作和进行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全面落实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关于应急和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 2.把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并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1次安全生产工作检查。 3.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检查、督促、指导班子成员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4.组织设立应急和安全生产相关专项资金并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5.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6.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批准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领导和组织各类综合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制度、奖励制度,将安全生产作为政绩考核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并组织考核、奖惩,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8.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统筹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科学设置与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内设机构和支撑保障单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管队伍。 9.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重视风险管控,强化源头治理。 (二)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职责主要包括: 1.组织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指示精神,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措施。 2.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全体会议,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3.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4.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5.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三)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1.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应急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应急和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2.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督查检查。 3.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4.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5.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四)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全面落实《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1.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压实责任、传递压力,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和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 2.依法实施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3.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加大风险管控,督促隐患整改,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加大事故防范和措施整改落实。 5.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及时统计上报事故。 6.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7.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 1.对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本行业、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2.担任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明确一名行政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全面掌握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定期向县安委会和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3.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确保人员、经费落实,负责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制定和责任体系的健全完善。 4.安排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 5.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加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整改本行业、本部门安全隐患,督促下级部门和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抓好工作落实。 6.组织本行业、本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应急救援;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负责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将考核结果与工作评价、项目资金安排挂钩。 (六)部门(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1.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行业、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组织制定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工作、解决问题。 3.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每年至少组织1次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及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参与、支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4.每月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督促整治本行业、本部门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5.认真组织开展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落实风险管控和实时监控,落实科技兴安政策措施。 6.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七)部门(单位)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协助、配合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业务工作时同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2.参加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定期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域安全生产情况,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 3.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协调解决本行业、本部门安全隐患,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五、严格考核考察 (一)严格安全生产督查。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定期对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党委、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专项督促检查。 (二)实施安全生产巡查。建立完善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乡(镇)党委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参考。 (三)严格安全生产考核。建立完善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乡(镇)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在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将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结果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安委会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县委组织部门。 (四)实施安全生产履职考察。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人选或者作为优秀公务员、劳动模范等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凡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当年不得参加评先选优。 六、规范表彰奖励 (一)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县委、县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县应急管理局应当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3年评比、表彰奖励一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三)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乡镇、部门(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个人,县委、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为先进的乡镇、部门(单位),应当对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七、严格责任追究 (一)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组织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纪律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1.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 2.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3.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4.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5.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1.因履行本实施方案规定职责不到位,导致本地区(分管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2.本地区(分管行业领域)连续发生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乡镇(街道)年度内不能参加评先树优活动,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1年内不予提拔重用。 (四)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期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五)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六)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七)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规定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八)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九)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十)应当问责的情形,由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八、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安委办商县委组织部承担。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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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杜向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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