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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鸽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8-14 15:41 来源: 畜牧局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临洮机场的净空环境保护,保障军用、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军用机场净空规定》《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临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鸽子养殖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是指航空器安全起降所要求的,排除影响飞行安全障碍物的立体空间。

第四条   临洮机场净空保护区指:跑道中心线两侧8千米、跑道端外8千米区域(东北至龙门镇农盟村,西北至洮阳镇河口村,西南至衙下集镇潘家集村,东南至玉井镇南丰村)。

第五条   临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饲养、放飞影响飞机飞行安全的鸽子和鸟类。

第六条   临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鸽子养殖户自行清理养殖的鸽子及附属设施。

第七条   临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鸽子养殖户在自行清理养殖的鸽子及附属设施后,不得复养和修建养鸽设施。

第八条   临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龙门镇、洮阳镇、玉井镇、衙下集镇政府严格落实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第九条   临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龙门镇、洮阳镇、玉井镇、衙下集镇政府,加强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鸽子养殖户的宣传教育工作,向鸽子养殖户宣传普及机场净空保护知识,提高鸽子养殖户对军用机场净空的保护意识。

第十条   龙门镇、洮阳镇、玉井镇、衙下集镇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净空保护区域内鸽子养殖户的宣传教育,督促鸽子养殖户自行清理饲养的鸽子,并进行日常巡查和检查。

第十一条  机场净空保护域区内,驻机场部队有权进行正常的驱鸟及治理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部队正常工作,对于造成的损失,由社会群团组织或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临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8千米范围外的信鸽俱乐部(协会)举办赛事活动前一周,将比赛时间、放飞地点、归巢路线、参赛信鸽数量等信息由信鸽协会向县体育运动中心和县民政局进行报备,报机场管理部门备案,通过与机场协商后,在不影响飞行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信鸽协会组织的赛事,未经机场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举办信鸽比赛和放飞活动。  

第十四条   净空区域范围之外至县界内的养殖户,飞机飞行日不得放飞鸽子。

第十五条   临洮机场净空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机场净空环境。 对破坏机场净空区域环境等危害机场安全运行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临洮机场净空保护区从事影响飞机飞行安全的鸽子养殖、放飞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五款“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之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龙门镇、洮阳镇、玉井镇、衙下集镇政府及退役军人事务局、农业农村局、体育运动中心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机场净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临洮县军地具体问题协调解决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杜向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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