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环临罚字〔2021〕1号 临洮县恒通热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0639291324 法人代表:郑强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桃丰路85号 我局于2021年3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原临洮县环境保护局《关于临洮县城区集中供热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临环发〔2021〕1号)要求,及时落实脱销工程建设,导致2020年运营期间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超标。2020年共运营5个月,分别是1月、2月、3月、11月、12月。调取自动监控设施历史数据得知,2020年氮氧化物(NOx)排放量分别为:1月为109.89吨,2月排放量为88.405吨,3月排放量为68.789吨,11月排放量为82.336吨,12月排放量为114.919吨,合计2020全年氮氧化物(NOx)实际排放量为464.339吨,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和排污许可证中要求的你公司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限值为247.34t/a。实际排放量已超过排污许可证的氮氧化物(NOx)排放限值,2020年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超出总量许可限值88%。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5页); 4.排污许可证部分页复印件(2页); 5.现场调查照片; 6.环评批复、验收意见等其它资料;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23日向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临罚告字〔2021〕1号)告知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5月2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临罚告字[2020]2号)和2020年5月28日《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理和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你(公司)排放量、排放区域、主观程度、后果等裁量因素,将违法行为实际情况和情节录入《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壹万肆仟元(¥514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洮县支行 户名:临洮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70707602920000589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定西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示期限:2021年12月1日-2022年3月29日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临洮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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