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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临洮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2-01 16:53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环临罚字〔20212

 

甘肃东升云鹏废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为91621124MA73Q0T84N

经营者:黄少华

企业地址:甘肃省临洮县龙门镇二十铺村山庄社11号

我分委托了甘肃晟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1318日对该公司排放的废水进行了监督性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氨氮67mg/L、总氮88.6mg/L,氨氮排放限值为35mg/L,总氮排放限值为55mg/L,两项因子均有超标排放现象。

以上事实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检测报告》(一份);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9日向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临罚告字〔2021〕2号)告知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临罚告字[2020]2号)和2021年5月19日《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

按照合法、合理和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你(公司)超标因子、废水类型、超标倍数、改正态度等裁量因素,将违法行为实际情况和情节录入《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壹仟元整(¥341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定西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示期限:2021年12月1日-2022年5月28日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临洮   




责任编辑: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临洮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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