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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县财政局 临洮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临洮县县级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9 08:49 信息: 财政局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发改委《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甘财税〔2021〕1号),更新了《临洮县县级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临洮县县级执行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级文件规定,自2020年11月20日起,设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由县疾控中心对自愿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个人和团体收取。

二、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综[2021]1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财政部门征收的”收费票据工本费”,其相应的征收及收费标准等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三、《收费目录清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由省级及以上财政、发改部门批准,我县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中,标记“▲”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

四、我县各部门和各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目录清单》为准,其具体征收标准、执收部门及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2021年1月1日以后,中央和省级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文件规定执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将通过县政府网站适时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五、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要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并对本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自查,对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要及时清理。对不按规定取消和暂停征收相关收费项目的部门和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核定更新公布2021年县级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xls

                                                                   

             



   临洮县财政局     临洮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4月7日  



责任编辑:杜向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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