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重点领域信息>审计信息
号: LT002/2021-00309 信息分类: 审计信息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1-08-11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临洮县审计局审计监督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1-08-11 09:09 信息: 县审计局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一、县审计局的权限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4.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5.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6.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7.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纪检监察、公安、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二、审计监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一)《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四)《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五)《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

  (六)《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厅字〔2017〕39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

  (八)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九)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预算、计划和合同;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其他标准。

  三、执法程序、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审计监督行为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  

  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审计监督检查情况等依法应当公开的执法结果

  按照相关规定,每年年初在甘肃省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相关信息。按照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有关规定的原则,对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主要采用下列途径:县政府网站。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临洮县人民政府裁决。

  (二)除了可以提政府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六、群众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受理条件、受理反馈程序

  (一)群众投诉举报可采取来信、来访等方式。

  1.来信、来访地址:临洮县洮阳镇文峰西路党政统办楼8楼临洮县审计局,邮政编码:730500。

  2.受理电话:0932-2242301

  (二)受理条件: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管辖范围的工作事项。

  (三)受理反馈程序(见附图)。

 

 

 


群众投诉举报受理反馈程序

 

 附图:



责任编辑:杜向廉
分享到: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