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洮县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
|
|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民政工作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强化行政权力监督,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依法获取政务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本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务信息的制度。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主动公开原则; (二)依法公开原则; (三)注重实效原则; (四)利于监督原则。 第二章主动公开内容、程序和时限 第四条梳理主动公开事项清单,确定公开内容和公开方式,建立主动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公开发布的内容应根据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下列信息应向社会公众和管理服务对象主动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二)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五)民政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作出的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处罚决定的有关情况;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县民政局相关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开;涉及敏感的重大问题,须讨论决定或报批后公开。 第七条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时限 第八条对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登记台帐。 第九条公民认为该信息与自身利益有直接相关的实行依申请公开制度。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条申请公开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对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单位代为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申请,要求本单位公开与自身利益有密切相关的政务信息,能够当场答复和办理的,应当场给予答复办理;不能当场答复办理的,应按时限规定进行答复办理。对其申请人因书面形式答复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口头答复,口头答复需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或者由主体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未经第三方书面同意的,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建立依申请公开电子邮箱,方便群众提交申请;明确来信来访单位、信件收发地址,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最大限度地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时间)进行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应根椐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未主动公开的信息,但该信息确实与申请人自身利益有密切相关的,可以提供纸质资料或者电子版本,也可以让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 (二)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四)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掌握该信息行政机关的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补充申请。 第四章审查与规定 第十五条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信息。若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务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六条本单位公开政务信息,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十七条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章政务公开的载体及方式 第二十条政务公开在政府门户网站中开设政务公开专栏,并根据实际情况利用电视广播、新闻媒体、报刊、政务公开专栏、LED电子信息显示屏、实施范围内张贴以及发放宣传手册等多渠道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凡有利于政务公开,方便群众知晓的方式,都应当充分加以运用。 第六章组织与领导 第二十一条明确局政策法规办公室负责人为专职人员,具体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开制度,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注意上下级单位的相互衔接,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各单位的监督。 第七章监督、考核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以及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四条开通政务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县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股室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严格问责;对弄虚作假,侵犯公众民主权利,损害公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
| 责任编辑:杜向廉 |
| 分享到: |
|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