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马家窑遗址公园游客接待中心项目规划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临洮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临政办发〔2018〕45号)、《关于马家窑遗址公园项目规划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建议》(临房征字〔2021〕10号)、《临洮县人民政府关于定西至临洮高速公路路网建设项目(临洮段)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14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马家窑遗址公园游客接待中心项目规划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征收范围:临洮县马家窑遗址公园游客接待
中心项目,位于洮阳镇马家窑村,东邻公路,西邻水渠,南邻道路,北邻耕地及居民宅基地。
二、征收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
三、征收补偿安置
(一)补偿方式
对征收范围内用地手续齐全的建筑物,按照货币补偿、宅基地结合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可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征收范围内的住户一律按全征户进行补偿安置。
(二)补偿标准
1.对除被征收房屋外,被征收人另有其他宅基地且不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按照评估价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2.对仅有一处宅基地的被征收人可选择采取货币补偿、宅基地结合货币补偿中任意一种补偿方式补偿安置。对选择宅基地结合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划允许的范围内只提供一处宅基地指标。货币补偿的金额以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数额为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安置。
3.对经营性用房或住宅用于经营的房屋的补偿安置:被征收房屋用于经营,有营业执照,相关证件齐全,准予并合法经营的,按照实际用于经营面积给予被征收房屋营业损失补偿。具体标准为商业100元/月/平方米,按半年予以补偿;服务性行业30元/月/平方米,按半年予以补偿;工业生产行业30元/月/平方米,按一年予以补偿;其它50元/月/平方米,按半年予以补偿。
4.对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为准,具体按以下类别进行补偿:被征收宅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房屋建筑面积的,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补偿;对超出登记面积及房前屋后由被征收人自己使用的建设土地,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和《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定西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定政发〔2020〕46号)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5.对土地性质为工业或商业用地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征收补偿:土地性质为工业或商业用地的由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及设备搬迁费等进行评估,按评估价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6.对于被征收范围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一律按违法建筑予以处理。
四、搬迁补偿费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按照每户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偿费。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评估机构对其设备拆装、运输所需费用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补偿费。
五、临时过渡安置期限及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宅基地结合货币补偿的,过渡安置费为600元/户/月,临时过渡安置期限为18个月。
六、其他规定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洮阳镇组织被征收人从县住建局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中选定。
(二)征收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上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不得抢栽抢种,不得进行房屋室内外装修,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进行分户等。如有发现,一律不予补偿。
(三)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确认权属。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产生的任何费用和法律责任。
(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必须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等各类附属设施,保证被征收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如有发现,按照评估价从支付的补偿费用中予以扣减。
七、本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洮阳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