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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LT002/2023-03898 信息分类: 回应关切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3-11-06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中共临洮县纪委 临洮县监察委员会 临洮县公安局 关于处置诬告陷害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11-06 08:36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为严肃处置诬告陷害行为,向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进一步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诬告陷害行为办法(试行)》等,中共临洮县纪委、临洮县监察委员会联合临洮县公安局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处置诬告陷害行为的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肃处置诬告陷害行为

本次专项治理所称诬告陷害行为是指为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采取捏造事实、虚构情节、伪造材料等方式,由本人或者指使、教唆、雇佣他人反映问题,意图使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重点处置以下诬告陷害行为:    (一)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定、职级晋升、评先选优等工作的;

(二)个人非正当利益或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企图通过反复信访或举报等方式造谣诬告他人,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依规依纪依法调查有明确结论,仍无理取闹,捏造涉嫌违纪违法犯罪事实,反复信访或举报,继续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

(四)意图引起上级机关重视,检举、控告时连带诬告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乡镇领导的;

(五)利用网络(微信、QQ、微博、抖音等)发布不实消息、制造谣言恶意炒作诬告陷害他人的;

(六)故意捏造事实、造谣生事、栽赃嫁祸、恶意中伤、发泄私愤、打击报复他人的;歪曲事实情节严重,对他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背后组织、策划、煽动、强迫、唆使、匿名、冒名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    (八)其他诬告陷害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严肃追究诬告陷害责任

严肃惩处震慑,坚决对诬告陷害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责问责、绝不姑息。

(一)对构成诬告陷害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虽构不成犯罪,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拘留、罚款;

(三)对于诬告陷害人是党员或者公职人员的,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三、积极稳妥澄清正名

按照“谁办理、谁澄清”的原则,对审查调查核实确属诬告陷害的,应通过以下方式予以澄清正名:

(一)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及本人发函说明;

(二)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通报情况,必要时向其所在单位的上级党组织反馈情况;

(三)涉及干部提拔和考察任用的,应当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反馈有关情况;

(四)在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通过召开会议或者个别说明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查调查结果。

四、举报方式

支持鼓励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积极提供诬告陷害行为问题线索,举报人和举报内容将被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

纪检监察机关:0932-12388

公 安 机 关:0932-110

中共临洮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临洮县监察委员会

临洮县公安局

2023年11月1日



责任编辑: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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