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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县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2-06 11:20 来源: 临洮县教育局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推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按照甘肃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22〕2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减免省内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具有甘肃户籍的在园幼儿及在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非甘肃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保教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按照政府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教费标准,年收费低于减免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标准减免;年收费超过减免标准的,超出部分幼儿园可向幼儿家庭另行收取。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三条 各幼儿园要健全非甘肃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认定工作机制。每学年初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方案,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工作组,成员一般应包括幼儿园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负责组织实施本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工作。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甘肃户籍儿童,非甘肃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在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范围时,要重点参考特殊群体因素、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数据、家长提供的困难佐证资料、上学期资助情况等。特殊群体主要指原建档立卡家庭幼儿、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幼儿、低保家庭幼儿、特困救助供养幼儿、孤儿、烈士子女,以及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等存在返贫风险和致贫风险的家庭幼儿。

第五条甘肃户籍儿童,非甘肃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认定程序一般应包括宣传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和建档备案等环节,各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非甘肃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认定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由家长填写《临洮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向就读幼儿园提出申请。在开学10个工作日内由幼儿就读幼儿园实行民主评议和幼儿园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认定。

第六条幼儿园要对学生资助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对甘肃户籍在园幼儿和非甘肃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减免保教费情况要向社会和家长公示公开,接受家长及全社会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过程中收到的投诉情况要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第一时间处理解决。

第七条幼儿园公示结束后,将符合减免保教费条件的在园幼儿填报《减免保教费花名册》,由家长签字确认后上报县教育局汇总。

第四章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八条县教育局汇总后,会同县财政局向幼儿园分配下达减免保教费资金。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公办幼儿园要将减免保教费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日常开支,保证幼儿园的基本运转、改善办园条件等,不得用于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学前减免保教费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幼儿园,由幼儿园统筹使用。

第十条各幼儿园要规范学籍管理,加强对“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每年定期开展学生资助自查工作,及时掌握资助政策落实情况,坚决杜绝“双重学籍”、不够入园年龄资助、超学制年限资助等问题。幼儿园不得扩大发放范围,不得随意顶替名额,也不得漏报少报,坚决杜绝通过虚报人数套取补助资金的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各幼儿园要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公示结束后,将认定信息填报在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中。在减免保教费资金发放成功后,将幼儿资助情况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填报并审核,全面提高学生资助数据质量。由县教育局将学前减免保教费数据提交甘肃省乡村振兴监督信息平台,接受家长及全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各幼儿园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数据应用,确保幼儿隐私敏感数据得到保护。特别是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监护人信息等隐私敏感信息严禁公开。

第十三条  对相关人员责任心不强、上报材料不准,致使符合减免保教费条件的幼儿得不到减免,引起家长上访的,一经查实,由相关责任幼儿园承担免保教费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符合减免保教费的幼儿给予减免保教费资金或者采取虚报冒领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幼儿园,将追究园长及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将虚报的资金全部上缴财政。

第六章档案整理

第十四条以学区和局直属幼儿园为单位,对减免保教费实施过程中的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建档备案。建档备案资料包括工作安排部署会议纪要、幼儿园年度资助工作计划、在园幼儿花名册、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方案、非甘肃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家长填写的《临洮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减免保教费公示影像资料、家长签字确认的《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花名册》、资金拨付明细、资助相关问题整改资料、幼儿园年度资助工作总结等。

第十五条所有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建档备案均要严格遵守《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档案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教资助〔2020〕1号)要求,做好幼儿资助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阅、销毁等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学区、局直属幼儿园应当结合各校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临洮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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