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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临洮县2023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3 08:29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临洮县2023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发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 2023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等计划的通知》(建办保〔202243)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有效改善我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的居住条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

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及中央、省、市相关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努力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的住房困难,不断增强困难群众对住房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坚持动态管理、适度调整原则;

3.坚持应保尽保、全面覆盖原则。

三、发放对象

1.临洮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家庭;

2.新就业无房职工;

3.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4.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县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军烈属、因工伤残、荣立三等功以上复转军人、孤老病残人员、计划生育特困户、环卫工人、公交司机。

四、申请条件

(一)临洮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必须是洮阳镇所辖社区范围内的居民;

2.申请家庭必须为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3.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2206.45//人);

4.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棚户区改造)。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临洮县户籍或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2.持有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毕业证书,且毕业未满3年;

3.在城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含一年)以上,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城区自主创业,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4.本人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城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含三年)以上,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城区自主创业,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满一年;

2.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5.83//人);

3.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在城区均无自有住房;

4.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棚户区改造)。

(四)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县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军烈属、因工伤残、荣立三等功以上复转军人、孤老病残人员、计划生育特困户、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申请租赁补贴的,原则上优先安排,以临洮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为准,但不受收入限制。

五、补贴标准

1.2023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按每人每月15平方米进行补贴,每平方米补贴10.5元(可根据上级下达资金进行调整);

2.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六、申请审批程序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由居民家庭自愿申请,审批工作实行三级审核、两轮公示制度,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租赁补贴,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向居住所在地社区、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临洮县2023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核表;

2.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书(手写);

3.申请人承诺书;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5.申请人当年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为结婚证或离婚证,婚姻证书丢失的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的,同时提供婚姻现状证明;

6.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单位的由单位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无单位的由社区或乡镇认定并出具收入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7.由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无住房的提供最近一年的有效租房协议;

8.申报家庭提供无车辆、无营业执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个体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必须在3万元以下;

9.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指定银行);   

10.申请人近期二寸红底免冠照片二张。

以上资料一式二份,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二)核查。各社区、村委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完成核查工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听证等程序,对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实。

各社区、村委会对核查中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受理后,要对核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核查意见,将相关文件资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各社区、村委会报送的资料后15日内完成复查工作,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资料转送至县民政局。

临洮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家庭由洮阳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申报;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申报。

(三)核对。县民政局收到各乡镇报送的材料后15日内完成核对认定工作,签署核对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报县住建局。

(四)审核。县住建局收到复核申请材料后15日内完成审核汇总工作,期间会同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随机入户抽查。经审核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县住建局转报县财政局核拨资金。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住建局具体负责做好租赁补贴发放的统筹协调及租赁补贴的审批和资金核算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补贴资金的核实、分配、拨付发放和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申请人营业执照情况审核工作;县车管所负责做好申请人车辆情况审核工作;县房地产事务中心负责做好申请人住房情况审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申请人申报资料真实情况摸底调查、核实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做好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

(三)严格动态管理。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严格实行动态管理,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及时终止发放租赁补贴;领取补贴期间申请实物配租公租房的,配租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对符合条件需纳入的及时纳入,及时更新管理档案资料;对弄虚作假取得享受资格的申请人,调查核实后,取消租赁补贴享受资格,限期收回已领取的租赁补贴。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相关单位及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和职责分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各自责任。严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索拿卡要、玩忽职守,如发生违规违纪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

 

临洮县2023年城镇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发放工作领导小组

 

  长:张振亚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龚维龙  县政府副县长

  员:杨世武  县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组副组长

孙志成  县住建局局长

杨志琪  县财政局局长

朱振华  县审计局局长

张玉龙  县民政局局长

王有录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仪红喜  县公安局副局长

魏文彦  洮阳镇镇长

王守书  八里铺镇镇长

包卫兵  新添镇镇长

马得江  辛店镇镇长

师海亮  太石镇镇长

庞雨琰  中铺镇镇长

    峡口镇镇长

黎晓峰  龙门镇镇长

王景纬  窑店镇镇长

魏晓斌  玉井镇镇长

    衙下集镇镇长

朱成斌  南屏镇镇长

李尔君  红旗乡乡长

    上营乡乡长

郭成霞  康家集乡乡长

靳海军  站滩乡乡长

陈向兵  漫洼乡乡长

    连儿湾乡乡长

陈满堂  县住建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由孙志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日常事务。

关于公开征集临洮县2023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pdf




责任编辑:临洮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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