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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LT002/2023-03790 信息分类: 公示公告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3-06-21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临洮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6-21 10:54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为坚决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切实保护矿产资源,优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法规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通告如下:

一、凡未依法取得合法砂石资源开采许可证擅自开采的,或取得采砂许可但未按批准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采砂的,均属非法采砂行为。一经发现,由公安、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对涉事非法开采行为的机械设备、工具依法予以查扣,依法没收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涉事行为人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明知是非法开采的砂石资源及其产生的砂料制品,而予以窝藏、运输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代为掩饰、隐瞒的,均属于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由公安、交通部门对用于运输的交通工具予以查扣,没收用于掩饰、隐瞒行为的设施设备、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涉事行为人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运砂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和私自改装运输车辆,对超限超载运输砂石和私自改装的车辆,由公安、交通部门依法查处,造成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损坏的,依法赔偿,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非法采砂提供劳务的人员,一经发现有参与利润分成、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或者曾因非法采砂受过处罚的,按照非法采砂行为进行处罚。对提供劳务人员的机械设备、工具予以查扣,没收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涉事行为人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涉管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巡查和防范力度,对违法占用河道、耕地、公路乱堆乱放砂石料的,或取得批准但未按批准位置、界线和超砂量堆放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取缔一起。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河湖治理、乡村建设、清淤疏浚、河湖“清四乱”等工程施工名义,违规违法采砂。

六、对寻衅闹事、威胁执法人员、暴力抗法等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家公职人员、村(社)党员干部等参与非法盗采砂、制砂、囤砂、售砂或充当保护伞的,以及对违法盗采砂石行为管控不到位、在打击非法采砂、非法售砂行动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导致非法采砂频发多发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七、凡非法采砂行为尚未被发现或查处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职能部门主动交代问题或投案的,可依纪依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主动交代问题或投案的,被有关部门查处后将依法予以从严从重处罚;对于顶风作案、继续非法采砂的,一经发现,坚决予以从严从重处罚。

八、对积极举报、直接提供非法违法采砂问题线索或协助打击非法违法采砂行为(同一线索第一位提供人),经查证属实的,符合刑事案件标准的奖励5000元人民币,符合行政案件标准的视情况奖励2000元—3000元人民币,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举报电话:

临洮县公安局:0932-110

临洮县自然资源局:13993202806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洮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0日



责任编辑:边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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