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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LT002/2023-03834 信息分类: 临政办发
文件编号: 临政办发[2023]92号 发文日期: 2023-09-01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文件
临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洮县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31 15:40 信息: 县政府办公室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临洮县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的重要论述,深入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防灾理念,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追赶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气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西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定西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临洮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洮县范围内发生暴雨(雪)、寒潮、霜冻、沙尘暴、高温、干旱、强对流(短时强降水、雷暴大风、冰雹)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病虫害等其他灾害的应急处置,适用县级其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以防为主、防救并举,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做到部署在前、预防在前、研判在前、抢险准备在前,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2)依法规范、联动有序。科学把握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客观规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3)统一领导、全民参与。在县委和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夯实应急减灾群众基础。

(4)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体制,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及时高效应对处置气象灾害。

二、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县突发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启动Ⅰ级响应时,县委书记、县政府县长任总指挥,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其他县委常委、县政府其他副县长任副总指挥;启动Ⅱ级响应时,县政府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分管气象的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县政府其他副县长任副总指挥;启动Ⅲ级、Ⅳ级响应时,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总指挥,分管气象的副县长任副总指挥。

县应急、发改、财政、教育、公安、工信、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水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旅、气象、人武部、武警中队、国网临洮供电、电信、移动、联通、融媒体、畜牧、林草、商务、粮储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承担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为了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效率,省、市派出的工作指导组与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各专责组采取混合编组、提级管理、扁平化运行;因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升级后,需要移交指挥权的,原设立的指挥机构自行消失,在上级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分析研判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为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提供依据;

(2)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3)研究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应急响应,以及其他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重大事项。

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执行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

(2)承担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日常管理工作;

(3)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报预警;

(4)为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及时提供重要气象服务信息,提出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启动(终止)本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建议;

(5)督促检查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情况;

(6)开展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及气象灾害防御的评估和总结上报工作;

(7)组织和协调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协调建立相关制度;

(8)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9)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作;

(10)承担本预案的修订工作。

2.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间应建全完善信息共享、应急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附件1),积极参与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三、应急准备与监测预警

3.1 应急准备

县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我县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整治,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3.2 信息共享

气象、应急、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通信、电力等相关部门、单位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3 监测预报

县气象局负责本县范围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收集和评估工作,气象局所属气象台具体承担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任务。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报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4 预警信息制作

气象局按照气象灾害预警标准制作预警产品,并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建立和完善部门间预警会商机制,联合发布地质灾害、山洪、重污染天气、森林草原火险等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3.5 预警信息发布

3.5.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由相关单位联合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

鼓励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规范传播预警信息,并对发布传播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5.2 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5.3 发布途径

气象局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融媒体中心及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司按有关要求及时播报和转发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县政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3.6 预警行动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研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根据预警级别,有关责任人要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7 预警解除

经综合分析研判,气象条件不再造成灾害影响时,由气象台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四、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发生气象灾害时,县气象局应立即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气象实况和预报信息,并报告市气象局。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造成损失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情况,及时向县政府和市气象局报告。

4.2 先期处置

发生气象灾害后,发生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其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人员营救、伤员救治、转移安置、重点设施抢修维护等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及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4.3 响应分级

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生情况及发展趋势,经相关部门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范围和发展趋势,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重到轻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4.3.1级响应

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发布后,可能因气象灾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启动县气象灾害Ⅰ级响应:

(1)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气象灾害;

(2)因灾死亡与失踪10人以上的气象灾害;

(3)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害房屋500间以上,一般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的气象灾害。

4.3.2级响应

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可能因气象灾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启动县气象灾害Ⅱ级响应:

(1)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2)因灾死亡与失踪4~9人的气象灾害;

(3)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害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一般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的气象灾害。

4.3.3 Ⅲ级响应

气象灾害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可能因气象灾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启动县气象灾害Ⅲ级响应:

(1)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2)因灾死亡与失踪1~3人的气象灾害;

(3)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害房屋10间以上、100间以下,一般损坏房屋50间以上、500间以下的气象灾害。

4.3.4 Ⅳ级响应

气象灾害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可能因气象灾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启动县气象灾害Ⅳ级响应:

(1)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2)因灾造成人员受伤的气象灾害;

(3)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0间以下,一般损坏房屋50间以下的气象灾害。

4.4 响应启动

4.4.1 响应启动程序

一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领导指挥;二级响应由县政府主要领导领导指挥;三、四级响应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指导。

Ⅰ级应急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

4.4.2 指挥与协调

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

4.5 响应措施

4.5.1 Ⅰ级响应

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后,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报告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必要时向市级相关部门请求支持;

(2)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灾情态势,研究提出防御和救援措施;

(3)部署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请求市级相关部门和邻近县(区)政府给予援助;

(4)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协调调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调拨、运输应急物资,必要时协调驻渭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组织清除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公安部门对通往受灾地区的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7)抢修通信、供电、供水等设施,尽快恢复受灾地区各类基础设施功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8)组织受灾群众转移,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保障受灾地区急需生活物资供应,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9)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新闻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4.5.2 Ⅱ级响应

启动县级Ⅱ级应急响应后,根据险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参照县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4.5.3 Ⅲ级响应

启动县级Ⅲ级应急响应后,在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由受灾镇(乡)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帮助受灾地区镇(乡)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受灾地区镇(乡)政府请求,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等支援。

4.5.4 Ⅳ级响应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受灾地区镇(乡)政府请求,给予必要力量、物资、装备等支援。

4.6 响应终止

当气象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受灾地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受灾地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时,由应急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五、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县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2 征用补偿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3 灾后理赔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指导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支付工作。

六、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引导民兵、企事业单位、乡镇气象工作站、气象协理员、信息员以及志愿者等,组建各类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

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6.2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气象灾害应急信息通信保障系统,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6.3 交通保障

交通、公安、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交通管制,优先保障抢险救灾车辆通行,保障抢险救灾道路畅通。

6.4 物资保障

应急、民政、工信、粮储中心等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特点、分布情况、人口数量和行业危险源等,制定抢险救灾应急物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和补充等工作计划,完善物资调运机制。

6.5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受灾地区的治安管理,及时查处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干扰破坏救灾工作、扰乱社会秩序、偷盗等违法行为,维持群众撤离和队伍转移秩序、保障安置点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6.7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及时组织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力量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应对气象灾害救治能力。

6.8 技术保障

鼓励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气象灾害应急领域的科学研究,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推进气象灾害防御相关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统筹相关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整合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隐患排查、风险识别、情景模拟、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撑能力,综合降低气象灾害风险。

七、预案管理

7.1 编制与修订

县气象局牵头编制本预案,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报上一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 宣传和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气象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7.3 预案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各部门应按照预案有关要求,至少每年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应急预案开展演练。

八、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九、附则

9.1 名词术语

见附件3。

9.2 标准说明

本预案中有关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调整后,按新标准执行。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临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临洮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临洮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

3.名词术语解释

4.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体系框图

5.乡镇气象灾害信息报告表

临洮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气象减灾宣传工作,把握全县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导向,组织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舆论引导;根据舆情动态,协调指导相关部门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做好全县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应急避险、自救知识宣传;负责管理媒体抗灾救灾新闻报道;负责管理境外新闻采访事宜;协调网信部门,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管理和引导。

县应急局:组织救援力量参加重大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灾区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灾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核查上报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县发改局:灾后组织编制重大气象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争取中央自然灾害救灾应急补助资金;争取省上和国家灾后重建项目建设资金。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向省、中央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后恢复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秩序、交通秩序,组织公安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配合认定遇难者死因和身份,为群众提供身份证补办等紧急事项。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救援所需的煤炭及救援物资的生产和调运;协调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城镇规划编制有关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有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临洮分局:负责环境污染的监测预警工作,减轻灾害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等影响;指导灾区消除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

县水务局:负责指导水利工程防御气象灾害工作;负责县属水利工程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指导、督促乡镇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组织开展灾区灾后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区传染性疾病的流行,开展公众健康教育,提高居民防病意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抢险救灾重要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

县交运局、公路段:负责尽快恢复因灾受损公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受灾群众的疏散,做好气象服务人员、设备运输的通行协调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了解掌握和调查评估农牧业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农牧民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协助政府组织农牧民开展生产自救。

县文体和旅游局:负责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相关知识的宣传;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及时救援因灾滞留在景区内的游客和工作人员。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启动和实施本预案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气象灾害信息;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人武部:负责指挥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协助地方开展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并根据灾情和地方需要,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协助地方开展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国网临洮供电公司:负责灾区电网电力设施、设备的抢修,保障抢险救灾工作的用电需求,及时恢复停电地区的电力供应。

县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公司:负责尽快恢复因灾毁坏的通信设施,确保应急通信指挥畅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配合气象部门按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相关知识的宣传。

县林草中心: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林业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森林及林业设施进行评估,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县粮食和储备中心: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按照县应急局的调用指令,做好救灾物资的调运工作。

县商务局: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县畜牧中心: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畜牧业受灾情况;组织专家指导当地政府组织开展畜牧业生产自救。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

一、暴雨预警信号

(一)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1小时降水量将达或已达30毫米并将持续。

(三)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1小时降水量将达或已达40毫米并将持续。

(四)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1小时降水量将达或已达50毫米并将持续。

二、暴雪预警信号

(一)暴雪蓝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二)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三)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四)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三、寒潮预警信号

(一)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日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并可能持续。

(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日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并可能持续。

(三)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日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

(四)寒潮红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日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

四、大风预警信号

(一)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三)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四)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五、沙尘暴预警信号

(一)沙尘蓝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扬沙或浮尘天气,或者已经出现扬沙或浮尘天气并可能持续。

(二)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三)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四)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六、高温预警信号

(一)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或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7℃以上。

(二)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七、干旱预警信号

(一)干旱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二)干旱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八、雷电预警信号

(一)雷电黄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

(二)雷电橙色预警信号

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九、冰雹预警信号

(一)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或者已出现冰雹,并可能造成雹灾。

(二)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或者已出现冰雹,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十、霜冻预警信号

发布时间:4月1日-9月30日。

(一)霜冻蓝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3℃,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3℃,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二)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3℃~-5℃,对农业将产生较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3℃~-5℃,对农业已经产生较重影响。

(三)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5℃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十一、大雾预警信号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十二、霾预警信号

(一)霾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下列条件之一并将持续或实况已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并可能持续:

1.能见度小于3000米且相对湿度小于80%的霾。

2.能见度小于3000米且相对湿度大于等于80%,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150微克/立方米。

3.能见度小于5000米,PM2.5浓度大于1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250微克/立方米。

(二)霾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下列条件之一并将持续或实况已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并可能持续:

1.能见度小于2000米且相对湿度小于80%的霾。

2.能见度小于2000米且相对湿度大于等于80%,PM2.5浓度大于1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250微克/立方米。

3.能见度小于5000米,PM2.5浓度大于2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500微克/立方米。

(三)霾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下列条件之一并将持续或实况已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并可能持续:

1.能见度小于1000米且相对湿度小于80%的霾。

2.能见度小于1000米且相对湿度大于等于80%,PM2.5浓度大于2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500微克/立方米。

3.能见度小于5000米,PM2.5浓度大于500微克/立方米。

十三、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一)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或道路冰雪融化,24小时内或未来连续三天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或道路冰雪融化,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十四、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一)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达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二)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三)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责任编辑: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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