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添镇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新添镇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有效,根据《临洮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特制《新添镇信息公开制度》。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要求原则 1、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2、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3、政府信息公开除了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电视、官方微信公众号、政务公开栏等形式予以公开。 (二)主动公开范围 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两类: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事项。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情况;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村级集体经济实体承包、租赁等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及结果。 2、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农业技术推广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粮食直补管理和使用情况;农资综合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农作物良种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畜牧良种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退耕还林(草)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抚恤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镇人民政府、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的原则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行政机关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即时登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受理的形式 1、书面申请的受理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阅公开的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的电子文本进入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的时间为准。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接收信函,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行政机关收到信函的时间为准;行政机关收到电报、传真形式提交的申请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电报、传真形式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3)当场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设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场所当场受理申请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2、口头申请的受理。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 1、形式要件审查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2、实质内容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3、机关或县保密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并附说明;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1、分类处理 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 2、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3)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联系方式不正确,导致无法联系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 (1)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2)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2、答复的形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3、答复的具体情况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载有该政府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行政机关设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县政务公开办咨询。 (6)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7)除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六)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