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龙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完善和规范我镇政务公开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

第一条  主动公开范围: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及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各级行政机关及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公开主要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公开内容。   

第三条  公开形式:各部门应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微信等大众传播媒体;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范围: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属于公开的应予以公开或告知已公开内容的查阅途径,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5)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二、审议制度

第一条  为使政务公开事项真实、公正、全面,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站所、各部门分管领导负责对本级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条  审议事项

1.审议公开内容产生过程是否公正、合理。

2.审议公开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

3.审议公开的结果是否真实、可信。

第四条  审议重点

1.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群众反映最强烈、最关心的问题。

2.最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的领域和事项。

3.涉及事权、财权、人权等重要决策过程和决策执行情况。

第五条  所公开的内容都应报分管领导审议签字。

三、反馈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检验政务公开工作的成效,及时了解和掌握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的偏差,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通畅的反馈渠道。要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或意见簿,对外设立投诉电话,多渠道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政府本级设立“龙门镇政务公开栏”,投诉电话:0932-2511011。

第三条  跟踪落实,解决群众问题。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收集整理,跟踪落实整改,及时解答和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

第四条  及时反馈,公开答复。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采取直接见面答复、会议通报、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布,及时向群众反馈,确保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落实。

四、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档案,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查和管理,全面掌握机关政务公开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各部门要形成工作记录材料,不断完善,补充的内容都应各自归档,并向上一级负责机关报备。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内容、办事指南、制度、群众投诉和群众意见、工作整改意见、办事备案资料等,由办公室定期收集整理,归档存查。

五、举报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长效机制正常运转,使其在一个良好约束环境下,充分发挥其在执政中的优势效能,特制定政务公开监督制度。

第二条  实行内部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1.内部监督:一是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实施监督政务公开工作,对行政过程中是否按照政务公开要求施政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二是由各站所、部门实行监督,定期听取他(她)们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并逐条逐项地梳理出来,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呈报。

2.群众监督: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县政务公开办举报。

第三条  实行上下级互相监督的网络约束机制。上级对职权所辖的政务公开工作真正负起职责,常指导、帮助、教育、督促下级的政务公开工作;下级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提出要求和观点。对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的不合理情况可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

第四条  设立举报电话:0932-2511011。认真记录好群众来电,整理后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进行妥善处理。

六、保密审查制度

为确保我镇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条  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及工作流程和特点,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四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五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子以公开。

第八条  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 、“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九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当纳入本镇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发生泄密事件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泄密责任,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七、考核制度

为保证全镇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落到实处,加强对各部门实施政务公开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评原则: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

第二条  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务公开考评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龙门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各村(居)、镇直部门单位政务公开考评工作,龙门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评小组,负责制定考评方案,具体实施考评工作。

第三条  考核的对象和内容

1.考核的对象:各村(居)、镇直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

2.监督考核的内容

(1)政务公开组织建设情况。

(2)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及落实情况。

(3)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及完善情况。

(4)政务公开情况。

(5)政务公开档案建设情况。

(6)保密工作情况。

第四条  考核的形式和方法     

1.日常检查。由镇考核小组针对考核内容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填写考核情况记录,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2.年终考核。镇政府每年对各级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并将发现的典型问题按照规定予以扣分。

第五条  考核结果的评定

1.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质量的好坏,做出最后评定,并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较差的站所或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2.考核结果纳入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依据。

相关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