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依法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要求以及《定西市人民政府2023-2024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定政发〔2023〕58号),结合我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际,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禁火期:2024年1月1日—2024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林地、草原(地)及边缘以外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内,禁止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八大禁令”: 1.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草区和林缘区草缘区。 2.严禁在林草区和林草缘区焚香点烛、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3.严禁在林草区和林草缘区吸烟、点火把、明火照明、生火取暖及野炊活动。 4.严禁烧荒、焚烧秸秆地埂、烧灰积肥、焚烧垃圾等行为。 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林草区和林草缘区进行爆破、电网狩猎、射击、烧火驱兽等易引发明火和涉火的行为。 6.严禁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等行为。 7.严禁未成年人和特殊人员独自进入用火戒严区。 8.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和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各防火责任单位可在防火关键路段增设临时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严密排查登记,严防带火种进山入林。 五、林地、草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应当切实负起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加强森林和草原火灾的防控力度,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和草原火灾的前期处置工作。全面落实林长制责任,乡镇要建立健全防灭火责任体系,加强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特别是要紧盯元旦、春节、元宵节、清明等重要时段和春耕时期农林交错地带,对林草地内敏感区域严防死守,谨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 六、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森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属公职人员的,除给予行政处罚外,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和特殊人员监护,因监护不力造成火灾的,依法追究监护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要积极做好应急扑救准备,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应对处置,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和善后工作。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和草原火情,要在第一时间组织扑救,并立即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林草局、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县林草局:0932-2242154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12119 特此令!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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