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县级监督抽查工作,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监管环境,现将《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临洮县商品煤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附后)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8日
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临洮县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有关规定,按照《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临洮县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和《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临洮县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临洮县商品煤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1.《实施细则》使用的范围和内容
本细则适用于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洮县内生产销售环节商品煤的质量进行县级监督抽查(依据《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四项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本细则规定了商品煤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分类代码 | 7 | 713 | 713.1 |
分类名称 | 电工及材料 | 能源产品 | 商品煤 |
2.2 产品种类
2.2.1 民用散煤(无烟1号、无烟2号、烟煤1号、烟煤2号)
2.2.2民用型煤
2.2.2.1蜂窝煤(蜂窝煤1号、蜂窝煤2号)
2.2.2.2 其他型煤(型煤1号、型煤2号)
2.3 术语和定义
商品煤:原煤经过加工处理后用于销售的煤炭产品。
民用煤:用于居民炊事、取暖等分散式使用的动力用煤,可分为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两类。
民用散煤:未经加工成型的民用煤。
民用型煤:以适当的工艺和设备加工成型的民用煤,包括蜂窝煤和其他型煤。
3.检验依据项目和方法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关于执行民用散煤民用型煤标准的通知》(甘工信发[2018]275 号)
GB 34169-2017 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
GB 34170-2017 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
GB/T 18666-2014 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
GB/T 474-2008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T 475-2008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B/T 211-2007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213-2008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6-2003 煤中磷的测定方法
GB/T477-2008 煤炭筛分试验方法
GB/T 3058-2019 煤中砷的测定方法
GB/T 3558-2014 煤中氯的测定方法
GB/T 4633-2014 煤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 16659-2008 煤中汞的测定方法
GB/T 25214-2010 煤中全硫测定 红外光谱法
GB/T 30732-2014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仪器法
MT/T1 -2007 商品煤含矸率和限下率的测定方法
MT/T 748-2007 工业型煤冷压强度测定方法
MT/T 925-2004 工业型煤落下强度测定方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细则。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表2 民用散煤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分类 |
A类a | B类b |
1 | 挥发分 | GB34169- 2017 /产品明示代号 | GB/T 30732-2014 |
| ● |
2 | 全硫 | GB/T25214-2010 | ● |
|
3 | 灰分 | GB/T 30732-2014 |
| ● |
4 | 汞 | GB/T 16659-2008 | ● |
|
5 | 砷 | GB/T 3058-2019 | ● |
|
6 | 磷 | GB/T 216-2003 | ● |
|
7 | 氯 | GB/T 3558-2014 | ● |
|
8 | 氟 | GB/T 4633-2014 | ● |
|
备注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b 重要质量项目 |
表3 民用型煤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分类 |
A类a | B类b |
1 | 发热量 | GB34170- 2017 /产品明示代号 | GB/T213- 2008 |
| ● |
2 | 全硫 | GB/T25214-2010 | ● |
|
3 | 挥发分 | GB/T 30732-2014 |
| ● |
4 | 冷压强度 | MT/T 748-2007 |
| ● |
5 | 落下强度 (其他型煤) | MT/T 925-2004 |
| ● |
6 | 汞 | GB/T 16659-2008 | ● |
|
7 | 砷 | GB/T 3058-2019 | ● |
|
8 | 磷 | GB/T 216-2003 | ● |
|
9 | 氯 | GB/T 3558-2014 | ● |
|
10 | 氟 | GB/T 4633-2014 | ● |
|
备注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b 重要质量项目 |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环保、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4.现场抽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赋予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律职责,所抽取的煤样必须为被抽查单位生产、销售的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现场抽样工作由县局执法队和各乡镇市场监管所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抽样机构抽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抽样人员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若无法提供样品发票行政相对人自愿无偿提供需要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注明“无偿自愿提供样品”。
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所抽煤样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4.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4.2.1 抽样方法:在生产、销售市场随机抽取同一批次产品(同型号、同规格、同一生产日期或批号的产品为一批),所抽取产品需确保代表性,应满足检验工作。原则上每份样品重量不得大于5kg。
4.2.2抽样基数:
当采样基数小于和等于1000t时,采取1个总样。大于1000t时,可采取1个或多个总样。
4.2.3抽样数量:
4.2.3.1抽样数量:
民用散煤3kg×2;民用型煤中蜂窝煤7块+5块;其他型煤抽取4kg×2。
4.2.3.2检验用样品数:
民用散煤3kg;民用型煤中蜂窝煤7块;其他型煤4kg。
4.2.3.3备用样品数:
民用散煤3kg;民用型煤中蜂窝煤5块、其他型煤4kg。
4.3 样品处置
对于民用散煤的样品先要经过破碎后经缩分后再装容器(袋)中,应排出空气后立即封口,加贴封条当场封样,封条上应有被抽样单位法人(经手人)签名及抽样单位盖章、抽样人员签名、抽样日期及抽样编号。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份样品。煤样封签须牢固固定在外袋偏上部位,防止标签污染,封样方法要具有防拆封措施。所抽样品应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防止样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变化,便于检查验收登记。
4.4现场取证
对抽查样品状态、产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情形,应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将照片或录像保留36 个月。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查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现场取得的证据应包括(但不限于):
4.4.1企业外观照片,若企业悬挂厂牌的,应包含在照片内;
4.4.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
4.4.3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
4.4.4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待缩分的样品照片;
4.4.5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
4.4.6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的照片。
4.5抽样文书
4.5.1抽样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提前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等规定,出示相关文件证件,查验相对人的资质情况,确定抽样产品信息并详细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等文件资料。
4.5.2抽样单必须现场填写,务求准确清晰、相关内容一致,记录一式三份,并经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应保留采样和签字时的影像资料。抽样单经被抽查企业认可后,由被抽查企业人员和抽样人员签字、盖章。
4.5.3抽样时,抽样人员应详实填写监督抽查需要的一套资料,认真记录抽样操作过程信息,尽量完善抽样现场一切信息,抽样单要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双方签字盖章,与其他资料一套一并保存。
4.5.4各种抽样文书的填写是抽样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表内各项内容应认真逐一填写,不能漏项。填写单位名称时需填写全称,并与企业注册名称相一致,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和法人代表姓名应准确无误。
4.5.5抽样单注意事项: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若无字号名称的,在被抽检单位处要填写经营者姓名。
“产品名称”必须写成“民用散煤烟煤1号或民用散煤烟煤2号、民用散煤无烟1号或民用散煤无烟2号”、民用型煤1号或民用型煤2号;
5.检验机构的确定和复检机构
本次商品煤质量检验由定西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检验工作。复检由甘肃华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实施。
6.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存在B类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检验项目严格按照标准中规定检验方法,若标准中具有不同的检验方法,应优先采用仲裁法。
7.异议处理
若检验结果不合格,由各执法队和各乡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单位,并填写送达回执,被抽样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提交相关材料。
7.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7.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对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并由复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7.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本《实施细则》由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http://www.lintao.gov.cn/art/2021/4/14/art_6938_14031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