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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LT002/2021-00177 信息分类: 公示公告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1-04-13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1年临洮县化肥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13 16:12 信息: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县级监督抽查工作,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监管环境,现将《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临洮县化肥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附后)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8日


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临洮县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有关规定,按照《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临洮县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和《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临洮县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临洮县化肥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生产企业抽样

在受检企业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数量及抽样基数详见表1。

表1  化肥产品抽样数量及抽样基数

产品类别

抽样数量

备用样品

抽样基数

复混(合)肥料

1000g

500g

1000kg

磷肥

粒状样品:1000g

粉状样品:500g

粒状样品:500g

粉状样品:250g

1000kg

尿素

1000g

500g

1000kg

抽样工作由县局执法队和各乡镇市管所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抽样机构抽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抽样人员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用样品按生产的标价购买,抽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尤其是产品包装正反两面以及产品合格证与生产批次号。一经抽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不得由受检企业单位抽样和送样。

2.2实体店采样

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若无法提供样品发票,行政相对人自愿无偿提供需要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注明“无偿自愿提供样品”。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数量及抽样基数详见表2。

表2  化肥产品抽样数量及抽样基数

产品类别

抽样数量

备用样品

抽样基数

复混(合)肥料

1000g

500g

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磷肥

粒状样品:1000g

粉状样品:500g

粒状样品:500g

粉状样品:250g

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3.检验依据项目和方法

表3 复混(合)肥料检测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总氮

GB/T 15063-2009

GB/T 8572-2010

2

有效五氧化二磷

GB/T 15063-2009

GB/T 8573-2017

3

总养分

GB/T 15063-2009

GB/T 8572-2010

GB/T 8573-2017

GB/T 8574-2010

4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GB/T 15063-2009

GB/T 8573-2017

5

粒度

GB/T 15063-2009

GB/T 15063-2009

6

包装标识

GB 18382-2001

GB/T 15063-2009

GB 18382-2001

GB/T 15063-2009

表4 掺混肥料检测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总氮

GB/T 21633-2008

GB/T 8572-2010

2

有效五氧化二磷

GB/T21633-2008

GB/T 8573-2017

3

总养分

GB/T21633-2008

GB/T 8572-2010

GB/T 8573-2017

GB/T 8574-2010

4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GB/T21633-2008

GB/T 8573-2017

5

粒度

GB/T21633-2008

GB/T 21633-2008

6

包装标识

GB 18382-2001

GB/T21633-2008

GB 18382-2001

GB/T 21633-2008

表5 过磷酸钙检测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有效磷

GB/T 20413-2017

GB/T 20413-2017

2

水分

3

粒度

4

包装标识

GB 18382-2001

GB/T 20413-2017

GB 18382-2001

GB/T 20413-2017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GB/T 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T 21633-2008  掺混肥料(BB肥)

GB/T 20413-2006  过磷酸钙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检验项目严格按照标准中规定检验方法,若标准中具有不同的检验方法,应优先采用仲裁法。

5.异议处理

若检验结果不合格,由各执法队和各乡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单位,并填写送达回执,被抽样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提交相关材料。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本《实施细则》由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http://www.lintao.gov.cn/art/2021/4/14/art_6938_1403120.html



责任编辑:杜向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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