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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LT002/2021-00178 信息分类: 公示公告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1-04-13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1年临洮县农用薄膜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13 16:22 信息: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县级监督抽查工作,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监管环境,现将《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临洮县农用薄膜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附后)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8日



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临洮县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有关规定,按照《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临洮县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和《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临洮县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临洮县农用薄膜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生产企业抽样

本细则产品种类为: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优先抽取企业主导产品。

在受检企业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5

505

/

分类名称

农业生产资料

农膜

/

2.2实体店采样

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按生产的标价或者市场价购买,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若无法提供样品发票行政相对人自愿无偿提供,需要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注明“无偿自愿提供样品”。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且在保质期内生产的任意型号规格的薄膜各4米。其中2米作为检验样品,2米作为备用样品。

2.3抽样要求

抽样工作由县局执法队和各乡镇市场监管所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抽样机构抽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抽样人员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抽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尤其是产品包装正反两面以及产品合格证与生产批次号。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包装封样,做好样品保护和防潮措施,附合格证明及说明书。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采取摄像、拍照等形式记录样品封存过程,一经抽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不得由受检企业单位抽样和送样。

3. 检验依据项目和方法

表2 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1

外观质量

GB 13735-2017

目测

2

厚度偏差

GB/T 6672-2001

3

宽度偏差

GB/T 6673-2001

4

拉伸性能

GB/T 1040.1-2018

GB/T 1040.3-2006

5

直角撕裂强度

QB/T 1130-1991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13735-2017  《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检验项目严格按照标准中规定检验方法,若标准中具有不同的检验方法,应优先采用仲裁法。

5.异议处理

若检验结果不合格,由各执法队和各乡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单位,并填写送达回执,被抽样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提交相关材料。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本《实施细则》由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http://www.lintao.gov.cn/art/2021/4/14/art_6938_1403120.html



责任编辑:杜向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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