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全县畜禽扩群增量,充分发挥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在畜牧产业发展中的杠杆撬动作用,解决全县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难和产业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通过畜牧业贷款贴息补助,减轻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压力,增加收入,促进我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畜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贷款申请对象、条件与范围
1.申请对象。在临洮县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从事畜禽养殖及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新型经营主体(合作社、公司、养殖场、家庭农场等),其发展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发展政策,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具备按期偿还银行信贷资金本息的能力。
2.贷款用途。主要用于新型经营主体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生产设备、引进良种、饲草料储备、畜产品加工和市场体系、防疫体系建设等。
3.贷款额度。新型经营主体贷款总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超出部分额度不予贴息。
4.贷款利率。按照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5.贷款期限。按照银行规定的贷款期限执行。
6.承贷银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7.贷款程序。符合规定的新型经营主体,向县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新型经营主体经营状况、贷款偿还能力等进行入户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予以发放贷款,经办银行应建立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8.贷款所需材料。新型经营主体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等。
三、贴息申请对象、条件与程序
1.贴息对象与标准。对县内联农带农机制健全、带动效果好的新型经营主体申请发放的畜牧业发展贷款,按照差异化的补助方式,给予40%、50%、60%贴息补助。
2.贴息期限。2024年第一季度至2024年底。
3.贴息额度。新型经营主体全年贴息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贷款用途为以新换旧或贷款逾期的不予贴息。
4.贴息申请。实行先付后贴、按季结算。首次申请贴息的新型经营主体,按季度向银行付息后,填写《临洮县2024年畜牧业发展贷款贴息审核申请表》,附贷款合同、借据、明细、利息清单以及新型经营主体相关资质资料,并提供《临洮县2024年畜牧业发展贷款贴息项目带动协议》和《临洮县2024年畜牧业发展贴息项目利益联结机制(联农带农机制)建立台账》,以后每季度只需提供利息清单和贷款明细。县畜牧兽医局受理贷款贴息申请,按季度将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进行汇总。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示栏或村内人口集中处公示,乡镇在乡镇公示栏中公示,同时县畜牧兽医局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限原则上应不少于10天)。公示结束后,县畜牧兽医局报财政局审核,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凡已向其他部门申请过贴息的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申报。
四、保障措施
1.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县畜牧业发展贷款贴息工作,审核推荐贷款对象,审核贴息资金。并负责绩效目标编报、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
2.县财政局负责兑付贴息资金工作,确保贴息资金及时足额兑付给新型经营主体。并负责绩效目标审核、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
3.各乡镇负责贷款政策的宣传摸底、贷款对象审核推荐和贷后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并对新型经营主体贷款使用情况及账务进行跟踪、核实,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暂停贷款贴息。
五、利益联结机制建立
对新型经营主体通过订单生产、保护价收购、吸纳就业、饲草订单收购,土地流转等方式直接带动10户及以上农户(其中脱贫及防返贫监测群众不少于5户),给予贷款40%的贴息补助;对新型经营主体直接带动20户及以上农户(其中脱贫及防返贫监测群众不少于10户),给予贷款50%的贴息补助;对新型经营主体直接带动30户及以上农户(其中脱贫及防返贫监测群众不少于15户),给予贷款60%的贴息补助。
临洮县2024年畜牧业发展贷款贴息补助项目具体实施细则及相关程序,按照《临洮县2024年畜牧业发展贷款贴息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1.临洮县2024年畜牧业发展贷款贴息审核申请表
2. 临洮县2024年畜牧业发展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附件1
临洮县2024年畜牧业发展贷款贴息审核申请表
贷款主体(企业、合作社) |
|
地址 |
| 贷款银行 |
|
贷款金额 |
| 贷款时间 |
| 利率 |
|
贷款用途 |
|
养殖规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开户账户 |
|
村委会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乡镇政府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县畜牧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临洮县2024年畜牧业发展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在畜牧产业发展中的杠杆撬动作用,解决全县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难和产业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通过贷款贴息补助,减轻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压力,促进我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畜牧业发展贷款贴息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普惠利民、管理规范的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更多信贷资金,支持畜牧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新型经营主体和金融机构根据自主决策、市场定价原则申请和发放贷款。
普惠利民,是指贴息政策要体现普惠性质,更多惠及到新型经营主体。
管理规范,是指相关部门规范贴息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畜牧业发展贴息贷款。是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规定用于从事畜禽养殖及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新型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贷款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生产设备、引进良种、饲草料加工和储备、畜产品加工和市场体系、防疫体系建设及其他与畜牧业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畜牧业发展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2024年中共临洮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和临洮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安排,用于畜牧业发展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章 贴息贷款申请、审核
第五条贷款主体确定,以银行出具的借据为准。如借据中借款人为新型经营主体的属于新型经营主体贷款,如借据中借款人为个人的属于个人贷款(不予贴息)。
第六条贷款支持对象。是指在临洮县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从事畜禽养殖及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并且是联农带农机制健全、带动效果好的新型经营主体(合作社、公司、养殖场、家庭农场等)(以下简称新型经营主体),其产业发展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发展政策,具有发展潜力好,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诚信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具备按期偿还银行信贷资金本息的能力。
第七条贷款额度。新型经营主体贴息贷款总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超出部分额度不予贴息。
第八条贷款利率。按照各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贷款期限。按照银行规定的贷款期限执行。
第十条 贴息方式。具体参照本办法第四章。
第十一条贷款申请。符合规定的新型经营主体向县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贴息贷款审核。经办银行对新型经营主体经营状况、贷款偿还能力等进行入户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予以发放贷款,经办银行应建立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十三条 其他。新型经营主体的贷款,一笔贷款合同对应一个借据(编号)、一个贷款账户,如有一笔贷款有多个借据(编号)或贷款账号的,不予以贴息。
第四章 贴息标准及审核、拨付
第十四条新型经营主体贴息标准。通过订单生产、保护价收购、吸纳就业、饲草订单收购、土地流转等方式直接带动10户及以上农户(其中脱贫及防返贫监测群众不少于5户),给予贷款40%的贴息补助;对新型经营主体直接带动20户及以上农户(其中脱贫及防返贫监测群众不少于10户),给予贷款50%的贴息补助;对新型经营主体直接带动30户及以上农户(其中脱贫及防返贫监测群众不少于15户),给予贷款60%的贴息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照新型经营主体实际报送联农带农情况表确定)
第十五条贴息额度。新型经营主体全年贴息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贷款用途为以新换旧或贷款逾期的不予贴息。
第十六条贴息期限。2024年第一季度至2024年底。
第十七条贴息申请。实行先付后贴、按季结算。首次申请贴息的新型经营主体,按季度向银行付息后,填写《临洮县2024年畜牧业发展贷款贴息审核申请表》,附贷款合同、借据、明细、利息清单以及新型经营主体相关资质资料,并需提供《临洮县2024年畜牧业发展贷款贴息项目带动协议》、《临洮县2024年畜牧业发展贴息项目利益联结机制(联农带农机制)建立台账》,以后每季度只需提供利息清单和贷款明细。凡已向其他部门申请过贴息的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八条公示公告。县畜牧兽医局受理贷款贴息申请,按季度将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进行汇总。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示栏或村内人口集中处公示,乡镇在乡镇公示栏中公示,同时县畜牧兽医局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限原则上应不少于10天)。
第十九条贴息拨付。公示结束后,县畜牧兽医局报财政局审核,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贴息资金。
第二十条 其他。新型经营主体贷款法人与养殖户贷款借款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家庭成员的,贴息资金只对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进行补助,并需提供《临洮县2024年畜牧业发展贷款贴息项目带动协议》和《临洮县2024年畜牧业畜牧业发展贴息项目利益联结机制(联农带农机制)建立台账》。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新型经营主体要树立诚信意识,为全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贴息贷款的,一经发现要追回贴息资金,并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县畜牧业发展贷款贴息工作,审核推荐贷款对象,审核贴息资金。并负责绩效目标编报、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负责兑付贴息资金工作,确保贴息资金及时足额兑付给新型经营主体。并负责绩效目标审核、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负责贷款政策的宣传摸底、贷款对象审核推荐和贷后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并对新型经营主体贷款使用情况以及新型经营主体账务进行跟踪、核实,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暂停该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临洮县2024年畜牧业发展贷款贴息补助项目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