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甘政办发〔2012〕178号),结合临洮实际,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取临洮县司法局政务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定期更新,可以在临洮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lintao.gansu.gov.cn)和临洮司法微信公众号查阅。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932-2242527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确定。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临洮司法微信公众号对外公开,同时,将通过临洮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lintao.gansu.gov.cn)予以主动公开。 (三)公开时限。以临洮县司法局名义发布的主动公开政务信息,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 (一)受理机构。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临洮县司法局办公室,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18:00(节假日及双休日除外),办公地址为临洮县城投公司综合办公楼4楼;联系电话:0932-2242527;通信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城投公司综合办公楼442司法局办公室,邮政编码:730500。 (二)申请形式。向本机关提出获取政务信息申请,请填写《临洮县司法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可以在临洮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请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临洮县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系统填写、提交电子版《申请表》。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或者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电话、电报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申请人通过网络、信函或传真方式提出申请后,建议与本机关电话确认签收信息,否则以本机关确认受理情况为准。 (三)申请处理 属于可以公开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务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务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 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务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务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四)其他事项处理 1.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务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务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2.申请人以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3.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获取的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6.本《指南》未尽事宜,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三、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务信息或者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