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应急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获取临洮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按照《条例》规定,结合部门职责,临洮县应急管理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本局职能及机构设置; 2.局领导及分工; 3.本局制定或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本局制定或牵头制定的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及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计划、专项计划、年度计划报告及相关政策; 5.全县自然灾害及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 6.本局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 7.本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局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8.本局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9.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10.我局牵头编制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有关突发事件应对情况; 11.本局开展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12.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13.本局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14.以县安委办名义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信息; 1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1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临洮县应急管理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中国·临洮党政网站(http://www.lintao.gov.cn/),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临洮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工作日)。 联系地址:临洮县洮阳镇文峰西路城投综合楼8楼817室。 联系电话:0932-2233728,传真号码:0932-2233728 邮政编码:730500。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临洮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如实填写下列信息。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确定具体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①当面提交 当面提交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地址:临洮县洮阳镇文峰西路城投综合楼8楼817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②信函提交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中国·临洮党政网站(http://www.lintao.gov.cn/col/col7234/index.html)“依申请公开”专栏提出申请。网上申请的,应如实填写申请人信息。 (3)口头申请 如书面申请、互联网提交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我局代为填写。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局将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局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局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六)收费 依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